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莆自然资规〔2024〕1号 成文日期:2024-03-15)

各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严格规范我市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土地要素服务保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临时用地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各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严格遵循保护耕地、保护生态、节约集约、依法申请、合理补偿、严格复垦的原则,强化临时用地规划利用、耕地保护、违法查处、复垦监管等工作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构建临时用地“全周期全链条”监管体系。

二、明确临时用地可以批准情形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申请使用临时用地应当符合《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2号)的规定。

临时用地申请可以批准情形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明确临时使用申请规模

根据临时使用的功能特点、建设内容等实际需求,参照现行各类土地用地标准、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结合主体建设项目的地形地质、工程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规模。除国家重点项目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及特殊(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临时用地外,一般建设项目使用的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主体项目批准用地面积的25%,且单块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5亩;确需超出的,需开展节地论证。建(构)筑物结构不得超过2层;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等耐久性材料建造永久性建筑物。

四、规范临时用地申请要求和审查(批)要求

(一)申请人范围。临时用地申请人应为项目建设依据文件明确的项目业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作为临时用地申请人,除此之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扩大临时用地申请人范围。

1.项目业主,即主体建设项目或勘查项目(简称主体项目)的项目业主。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主体项目应已立项批准(核准、备案),且已办理建设用地等相关手续。属于铁路、高速公路等线性工程项目的,项目业主可书面委托代建单位、施工单位代为申请

2.主体项目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作为临时用地申请人时,除一并提供对应项目业主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主体项目施工建设中标通知书、与业主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再次转包的,不得作为临时用地申请人。

临时用地申请人负有复垦临时用地的义务,其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不因他人使用临时用地而转移。

(二)申请与审查(批)重点

1.用地意向与空间适配。临时用地申请人申请临时用地前,向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意申请拟选址范围内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应提供占用必要性的文字说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全市一张图、全域数字化”信息化平台就项目是否符合选址要求开展空间适配,充分研判耕地保护、城镇布局、土地利用及各类空间制约因素,严格把关,提出临时用地选址意见。

2.临时用地申请。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使用人应当向临时用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使用人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2 号)第四章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执行外,需要提交材料包括不限

(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提供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其他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批复文件,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提供探矿权许可证(或勘查项目任务书、勘查委托合同)。

(2)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供土地复垦协议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还应出具不可避让论证等书面意见。临时使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提供土地恢复协议。

(3)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或审批结果。临时占用湿地、自然保护地等,应当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审批结果。临时占用林地的,按《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的规定执行。

(4)临时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及做好地质灾害防护工作承诺书。 

(5)临时用地规模超过规模限制的,提供节地论证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临时用地申请后,应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1)审查临时用地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临时用地所附属的主体项目批准情况及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申请人、用地范围、用地用途、用地时限是否符合规定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是否符合规定,土地权属是否无异议等

(2)提交的文件、图件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

(3)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

(4)土地补偿费是否支付到位,土地复垦费等费用收取标准、支付方式等是否合理;

(5)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是否合理。方案应征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织进行论证。专家数量须为奇数,一般为3名,重大项目安排5人以上,组长由专家组成员集体推选。经论证方案通过审查的,由专家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未通过审查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专家出具书面修改意见,由申请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查。

(6)拟选址范围是否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临时用地申请人签订土地复垦整治协议,督促其按约定时间预存土地复垦费、缴纳耕地占用税等税费。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缴纳耕地占用税等税费。其中土地复垦费用应当设立专款账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银行三方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三方监管协议,专款专用,共同监管。在申请人按规定缴存上述税费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

4.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

申请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临时用地审查报告临时用地申请目录清单及申请材料等报市局审批。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及初审申请材料通过政务办公(OA)系统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1)临时用地的申请人、使用范围、用途、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土地权属是否无异议等

(2)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县级出具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是否完整;

(4)县级申报的清单及材料是否全面;

(5)县级审查报告内容是否全面;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空间规划、耕地保护用途管制、行政审批、生态修复、执法监督、确权登记等联合审查机制,依法受理,严格审查。

5.系统备案。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 个工作日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

、明确临时用地部门管理职责

(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临时用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工作,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局审批。

2.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临时用地初审工作;负责辖区内临时用地手续办理、档案管理、日常监管、复垦验收具体工作,对临时用地未按批准用途使用、超期未复垦等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负责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

(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审批工作;负责抽查、督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临时用管理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的其他各项工作。

1.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科:负责审查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情况,对审查事项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审查临时用地材料,监管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录入情况,汇总会审科室意见后,提出办理意见,经局领导审核审批后,出具批复文件并通过OA系统移交相关科室

2.确权登记科:负责审查临时用地权属是否无争议,明确权属来源和状况,对审查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3.调查监测科:负责审查用地现状地类等。

4.执法监督科负责指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临时用地管理规定的情形依法进行查处。

5.财务与资金运用:负责指导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对通过验收的临时用地复垦的退还相关工作。

6.耕地保护中心负责指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到期临时用地按照复垦方案和土壤表土剥离方案进行复垦及验收工作。

7.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科:负责制定到期临时用地复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临时用地复垦工作会议,对到期临时用地复垦工作制作下沉督导计划、函告通报、约谈督办等工作。

、严格临时用地使用监管

(一)实施挂牌监督。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悬挂标志牌,主动接受公众监督。标志牌应标明主要内容包括:用地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位置、用地批准机关、用地批准文号、用地批准面积、用地批准日期、到期时间、监督单位、举报电话、平面布置示意图等。新批准的临时用地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牌,已批未到期的临时用地于本通知下发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将挂牌影像资料存入临时用地档案,并通过政务办公(OA)系统提报市自然资源

(二)组织日常巡查。做好信息备案,临时用地批复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加强日常巡查,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巡查,重点核查表土剥离存放情况,是否按照批准用途使用,是否超出范围,是否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等。巡查过程要做好影像记录,填写巡查表。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相关材料要做好书面留存。巡查情况于每季度末形成书面报告,附巡查表、影像等材料,加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后,将扫描件(PDF)通过政务办公(OA)系统报送市自然资源局。未按时报送的,暂停临时用地审批工作。

)加强信息化监管。充分运用“全市一张图、全域数字化”信息化平台,积极构建临时用地复垦工作信息化监测监管系统,实现复垦方案批复情况、复垦费用预存情况、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复垦验收阶段动态化监测监管;实现临时用地信息化期限倒逼机制,预警提醒动态化的管理,更好地指导督促临时用地复垦工作。

)强化刚性约束。市自然资源局将县区(管委会)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临时用地单位依法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并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每季度对县区局推进复垦工作排位通报,对未按序时推进、排名靠后县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进行约谈。按年度统计,县区(管委会)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1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20%以上的,市自然资源局将要求所在县区(管委会)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强化会商研判。按照局内部科(股)室职责分工,召集相关业务科(股)室,进行每月研判、每季度调度,提高工作效率和业务指导,形成工作闭环回路,强化监管责任落实。

)强化立案查处。对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临时用地所在行政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查处程序,依法处罚到位。对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由市自然资源局挂牌督办、指定管辖或直接立案查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监管、查处及土地复垦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规范临时用地复垦验收

(一)明确验收标准和程序。临时用地验收要参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TD/T 1044-2014)》《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 1031—2011)》《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以及农业、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行业标准。严格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2 号)第七章之规定执行。

(二)履行复垦提醒职责。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2个月,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发出临时用地到期提醒通知书。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书面答复确定复垦时间及复垦工程安排情况,并在开展复垦前,通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现场查看。

(三)加强复垦过程监管。复垦开展前及实施过程中,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不少于2次到现场核查。对于砌体和硬化地(路)面拆除、废弃物外运、表土回覆等关键环节,必须进行现场核查强化制梁场、拌合站的监管针对《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文件下发前使用耕地的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种植条件的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土地复垦监管,增加现场核查频次,加强专业力量指导,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和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严格按照《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实现复垦过程全面监管。

)土地复垦自查及申请验收。土地复垦义务人经自查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等,依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等进行验收。验收方法主要有现场抽查、资料核查、综合评价、专家评估等。经验收不合格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发布验收合格公告。经验收初步通过审核的,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退还土地复垦费用。验收合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和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土地复垦义务人可凭借验收合格确认书和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从土地复垦监管账户中支取土地复垦。对复垦方向为耕地的,验收合格后支取70%的土地复垦费用,剩余30%根据管护期分年度支取(以三年管护期为例,第一年若土地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异议,未出现复垦质量问题,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支取10%土地复垦费用通知书,第二、三年类推)。资金监管方在办理完成后,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费用支取回执和账户情况。

)组织代为复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通知复垦仍未复垦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委托属地乡镇(街道)代为复垦:①土地复垦义务人丧失复垦能力或提出不能履行复垦义务的申请;②经两次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③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不履行复垦义务或验收不合格的。复垦费用从土地复垦义务人预存的土地复垦费中支取,不足部分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补充缴纳。

)已批复建设用地情形处理。临时用地在使用过程中,因建设需要办理了建设用地手续,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核实认定后,可不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但必须按照《莆田市自然资源局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将储存的耕作层表土用于劣地改良。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建设用地批复、供地证明、表土处置方案等材料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经审核确认后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

)违约责任。临时用地上的地面物拆除后,因人为原因致使土地无法恢复种植条件的,对原属于耕地部分,责成临时用地使用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另行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或按异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标准缴纳相应费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临时用地使用人不履行土地复垦整治义务的,暂停受理所在县区(管委会)新临时用地申请及规划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使用人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的,按违法占地进行查处。

(十)系统信息更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复垦进度安排和验收情况,及时在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同时做好档案归档工作。

明确规范临时用地收回工作

(一)提前收回。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限内发生以下情形的,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临时用地可以提前收回

1.临时用地使用人未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使用,或违反法 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擅自出租、转让、交换临时用地、擅自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或擅自扩大临时用地范围的;

2.因城市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需要使用该土地的;

3.因工程项目停建、改建或提前竣工等原因,临时用地停止使用的;

4.其他需要收回临时用地行为的情形。

上述第一类情形还应依照有关规定处罚;除第二类情形外,其他情形还应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土地复垦。

(二)期满收回。临时用地使用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到期前完成临时用地清场工作,交回土地。涉及土地复垦整治的,临时用地使用人须按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整治任务,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移交。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莆国土资文〔2018〕91号)同时废止。本文件施行后,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县级资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临时用地许可(含初审)申请材料

2.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初审意见书(参考样本)

3.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图

4.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参考样本)

5.临时用地复垦整治协议(参考样本)

6.公示标志牌(参与样本)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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