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受理机构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4-2680752
传真号码:0594-2680765
电子邮箱:ptgt2008@163.com (仅供依申请公开答复使用)
通讯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998号市政府南广场C幢
邮政编码:3511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6月1日-9月30日夏令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目录请点此(链接)。
(三)编排体系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号。
索引号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标题 |
生成日期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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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索引号:每条政府信息对应一个索引号。索引号由单位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单位的名称。
4.标题:政府信息的标题。
5.生成日期:政府信息形成的时间。
6.有效性:政府信息现行有效性。
(四)公开渠道
1.“莆田市自然资源局”网站
2.官方微信“莆田自然资源”
3.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形式
本机关同时在莆田市档案馆、莆田市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4.莆田市档案馆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建设西路839号
联系电话:0594-2630522
5.莆田市图书馆
地址:莆田市荔城区玉壶路1969号
联系电话:0594-8980684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4-2680752
传真号码:0594-2680765
电子邮箱:ptgt2008@163.com (仅供依申请公开答复使用)
通讯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998号市政府南广场C幢
邮政编码:3511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6月1日-9月30日夏令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以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莆田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链接),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莆田市自然资源局”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点此提交),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的手机号码发送确认短信,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办理的情况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对于其他情形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3.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