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
标题 | 莆田市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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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莆田市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 | ||
有效性 | 有效 |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统一性,依法依规做好政府信息管理的动态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推进符合公开条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确保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 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如下: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机关对本单位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要求等进行调整修改的,应及时进行调整修改。
第六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八条 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行政机关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政府(办事处)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职能的,按照《条例》的规定责任追究处理。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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