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
标题 | 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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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 ||
有效性 | 有效 |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实现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公开、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重点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2.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3.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4.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按时答复,是否收费;
5.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
1.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
2.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3.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召开评议大会;
4.评议单位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上报整改结果;
5.开展民主测评。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综合问卷测评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第六条 社会评议工作原则一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评议结果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并向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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