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
标题 | 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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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 ||
有效性 | 有效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确保市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条 公文制作部门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识进行认定把关,按照“谁制作、谁认定、谁办理”原则,在公文制作过程中同步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流程如下:
(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文件的公开属性,由起草部门代拟稿的,在上报时经部门认定属性后,市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负责审查确定;由市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拟稿的,科室负责审查确定。
(二)联合发文,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制作者负责认定其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四)未标识、交叉标识公开属性的或者标识为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未说明理由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部门重新审查办理。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查认定,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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