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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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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有效性 有效

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22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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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3.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

  4.未及时、准确填报政府信息公开季度统计报表的;

  5.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6.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7.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责任追究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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