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
标题 |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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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
发布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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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
莆田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闽政办〔2018〕26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公共资源配置过程公开透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部署要求,努力推动我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全流程公开透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工作,保障我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扩大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实现信息公开“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序深化”,维护公共资源配置正常秩序,打造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良好发展环境,进一步促进“坚持绿色发展,打造宜居港城、建设美丽莆田,创建美丽中国的示范区”建设。
二、基本要求
(一)公开主体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中涉及行政审批的,审批材料、审批程序、审批规范和审批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招标(竞买、竞拍、竞价)文件备案审核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设计变更信息由公共资源配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采购、拍卖、挂牌)主体按照要求进行公开。
(二)公开内容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公开。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要遵循依法、公平、公正、真实、便民、及时、准确的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坚持一般公开和重点公开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公开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公共资源配置信息,林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海域使用权出让等其他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内容参照执行。
(三)公开时限
全面推行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于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三、任务分工
(一)公布公开清单。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和实际情况,制定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见附件),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于2018年6月底前书面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并在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网站上及时发布。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卫计委、经信委、环保局、农业局、商务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
(二)拓宽公开渠道。依托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网站和部门网站或法定指定信息发布媒介,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提高影响力,增强公开效果。积极利用湄洲日报、莆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以及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度。引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其他政务信息系统对接整合共享,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卫计委、经信委、环保局、农业局、商务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
(三)构建共享平台。建立完善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推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指定媒介发布后,应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实时交互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汇总发布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发布。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数字办、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国资委、卫计委、经信委、环保局、农业局、商务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
(四)推进信用建设。按照《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信用莆田”建设有关规定,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涉及的信用信息应当同时交互至“信用莆田”平台,依托“信用莆田”网站及时予以公开,并同时交互至福建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用“黑名单”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相关“黑名单”信息由公共资源配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或法定指定信息发布媒介上予以公开,同时交互至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卫计委、经信委、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农业局、商务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
四、强化落实
(一)强化协调落实。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建立市级协调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相应制定本级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并于2018年6月底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抓手,加强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将本领域工作落实情况于2018年11月底前书面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电子版发送至邮箱ptszxft@163.com,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行政服务中心每年开展一次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基本情况、公开内容、公开实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检查结果每年11月底前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
(三)强化绩效考核。市府办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体现。
附件:莆田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附件
莆田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序 号 |
公开领域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时限 |
公开方式 |
责任主体 (公开部门) |
监督渠道 |
1 |
住 房 保 障 领 域 |
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法规 |
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有关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和棚户区改造等规范性文件。内容:文件名称、文号、发布部门、发布日期、正文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政府网站 |
市住建局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 |
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内容:开工套数、基本建成套数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政府网站 |
市住建局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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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清单。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面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政府网站 |
市住建局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
建设计划完成通报。内容:完成投资情况、开工情况、基本建成情况、配租配售情况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政府网站 |
市住建局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
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 |
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等申请的条件标准。内容:房源类型、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资产、人均住房面积等。主要由市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布。市住房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应和省级部门网站进行互连互通同步公开,也可筛选信息公开。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政府网站 |
市住建局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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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
分配房源信息。内容:项目名称、所在城区、保障房类型、建设地址、项目状态等。主要由市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开。市住房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应和省级部门网站进行互连互通同步公开,也可筛选信息公开。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政府网站 |
市住建局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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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程序信息。按照批次分配计划,制定保障性住房批次分配程序。具体内容由市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开,市住房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应和省级部门网站进行互连互通同步公开,也可筛选信息公开。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政府网站 |
市住建局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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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过程信息。市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执行批次分配程序产生的信息。具体内容由市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开。市住房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应和省级部门网站进行互连互通同步公开,也可筛选信息公开。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政府网站 |
市住建局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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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结果信息。内容:分配对象姓名、分配保障性住房类型等。主要由市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开。市住房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应和省级部门网站进行互连互通同步公开,也可筛选信息公开。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政府网站 |
市住建局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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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退出信息 |
保障对象名称、原租购保障性住房类型等。主要由市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开。市住房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应和省级部门网站进行互连互通同步公开,也可筛选信息公开。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政府网站 |
市住建局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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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办事指南 |
申请审批的具体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主要由市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开。市住房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应和省级部门网站进行互连互通同步公开,也可筛选信息公开。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政府网站 |
市住建局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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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 |
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资源分配、年度完成情况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政府网站 |
市住建局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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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
土地供应计划 |
包括计划供应面积、用途、位置等 |
政府批复供地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中国土地市场网和莆田市人民政府网站 |
市、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出让公告 |
包括出让方式、宗地坐落、面积、土地用途、交易时间、地点、报名申请条件、竞买保证金缴纳账号 |
与出让公告发布之日同时发布 |
中国土地市场网和莆田市人民政府网站 |
市、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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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 |
包括受让人、出让方式、宗地坐落、面积、土地用途、出让价款 |
交易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
中国土地市场网和莆田市人民政府网站 |
市、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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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矿业权出让领域 |
出让公告信息 |
包括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矿区范围拐点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风险提示;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等 |
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 |
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
市、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出让结果公示信息 |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场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格及缴交时间、方式;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 |
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
市、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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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采购领域 |
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 |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执行。 |
实时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执行。 |
随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一同公开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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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结果 |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执行。 |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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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 |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执行。 |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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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 |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执行,包括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 |
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各级 财政部门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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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执行,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 |
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各级 财政部门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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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执行,包括当事人名称、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日期、执法机关名称。 |
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各级 财政部门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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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有产权交易领域 |
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 |
交易项目简要情况、批准时间、批准单位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产权交易机构门户网站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机构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交易项目信息(含挂牌价格、评估、审计结果) |
交易项目简要情况、挂牌价格、受让方资格条件、竞价方式、价款支付期限要求、债权债务处置要求、交易保证金、需要受让方接受的条件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产权交易机构门户网站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机构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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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含交易价格) |
成交项目名称、受让方名称、成交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产权交易机构门户网站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机构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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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失信行为及监督处罚信息 |
违法失信行为时间、内容、造成的后果、处罚情况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产权交易机构门户网站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机构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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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 |
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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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政府网站 |
项目审批部门 |
同级政府信息 公开主管部门 |
市场主体 信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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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政府网站 |
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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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
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 |
招标人 |
同级政府信息 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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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 |
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 |
招标人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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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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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 |
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 |
招标人 |
同级政府信息 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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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和履行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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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内 |
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 |
招标人 |
同级政府信息 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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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林业产权交易领域 |
省属和县属国有林权流转 |
流转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等信息 |
林权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部门政府网站 |
市、县(区、管委会)级林业部门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8 |
排污权交易领域 |
排污权收储 |
包括收储项目名称、收储量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本部门政府网站 |
市环保部门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9 |
海域使用权出让领域 |
出让公告 |
包括出让方式、宗海名称、位置、面积、界址、出让用途、用海类型、使用年限、用海(地)要求、海洋环境保护要求、土地规划条件、交易时间、竞买保证金及缴纳账号 |
与出让公告发布之日同时发布 |
本部门政府网和福建省海洋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
市、县(区、管委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成交公示 |
包括出让方、受让方、竞得人、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有效年限、签订合同时间、地点等内容 |
交易结束后3日内公示,公示期10日 |
本部门政府网和福建省海洋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
市、县(区、管委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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