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14 09:27 | 来源: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省、市文件要求及工作部署,总结梳理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落实情况,结合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总有关统计数据撰写。本报告由六部分组成,分别是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报告在莆田市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zrzyj.putian.gov.cn)进行公示。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联系: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998号市政府南广场C幢,电话:0594-2680752,传真:0594-2680765,邮箱:ptgt2008@163.com)。

一、总体情况

2021年,我局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紧紧围绕自然资源管理职责任务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朝着标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一)主动公开情况

1.做好各项重点政务信息公开。一是主动公开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历史规划并通过本局网站“规划成果”栏目发布,并协助市政府网站做好历史规划的归集整理公开。二是推进审批结果公开。全年共受理审批完成99件,审批结果均进行公开公示。三是做好财政信息公开。稳步扩大预决算公开范围,分别于9月份、10月份在本局网站公开局本级及直属单位2020年决算及相关报表。四是全面推行执法公示。通过“互联网+监管”、“双公示”、“一张网”、局网站等平台公示我局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息,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提高执法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2021年,公开行政处罚信息1件,抽查检查40余件。五是及时更新办事指南。按照省、市工改办优化审批流程要求,及时更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莆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网站上公布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让办事人通过网上查阅即可掌握最新报批要求。

2021年,我局网站公开各类信息1903条,其中包括不动产登记信息1058条、公示公告信息72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66条、土地征收信息24条、预决算信息14条、动态信息163条等。

2. 做好政策解读发布工作。2021年,我局充分利用网站平台的“政策解读”栏目,落实政策解读制度,在政策公开后及时在网站发布政策解读文件4篇,“在线访谈”栏目发布访谈3次;“问卷调查”栏目发布问卷调查3次等,并在东南网莆田频道开设“自然资源保护与管理”专题栏目,通过图文信息、H5链接、普法微视频等融媒体渠道,线上普法一问一答、普法短视频、普法宣传进社区等多重宣传方式,抓好法治宣传及政策解读,及时将政策意图传递给社会,便于公众理解、知晓,全面提高民众对自然资源政策和工作的知晓率和认知度。

3.做好政策咨询服务。严格按照“政企直通车”“12345热线”等平台有关要求,及时推送本级惠企政策和相关政务信息,按时完成平台转办的企业反映事项办理,受理“12345热线”转办的举报、投诉、咨询、建议和求助,2021年,共受理12345政务服务中心转办件2217件,已办结2181件,正在办理36件,及时查阅率100%,及时回复率100%,回访满意率97.64%,领导现场接线158件,当场解决64件,跟踪办理94件,已全部办结。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强化服务理念,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畅通线上、线下申请渠道完善政府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办理制度, 增强答复内容的针对性,力求答复形式严谨规范。全年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共98,其中93件已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和答复,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5件,具体答复情况以及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三部分。申请事项主要集中在土地征收土地利用国土空间规划、规划行政许可等方面。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一是对照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行政法规库公布的行政法规国家正式版本,及时在局网站更新和发布有关行政法规文本。二是系统梳理制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并在局网站“政策及规范性文件”专栏集中展示。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开展政务新媒体清理整合。根据有关要求,于2021年5月13日关停莆田自然资源今日头条号。

(五)监督保障

一是开展自查自纠。定期组织政务公开工作“回头看”,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进度、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改进不足,深入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化、常态化。二是严格履行责任制。逐项分解落实国家、省、市政务公开要点,细化公开重点和要求,明确任务具体落实到部门和人员。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发件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3

0

7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01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1675.667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94

 3

0 

 1

0 

0 

98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39

 0

 0

 0

 0

 0

39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1

 0

 0

 0

 0

 0

1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3

 0

 0

 0

 0

 0

3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42

3

 0

 0

 0

 0

45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1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3

 0

 0

 0

 0

 0

3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1

 0

 0

 0

 0

 0

1

(七)总计

 89

 3

 0

 1

 0

 0

93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5

 0

 0

 0

 0

 0

5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1

2

0

0

3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我局信息公开工作虽取得积极成效,但与满足社会公众期待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是主动公开和政策解读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对公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关注、回应还不够;依申请公开答复规范性需进一步加强。

2022年,我局将紧扣中央、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具体要求,着力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主动公开和政策解读。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进一步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探索创新政策解读方式,不断丰富信息公开内容和提高质量。二是及时关切公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做好解读回应工作。三是通过进一步对办件流程、答复标准进行规范,增强法规部门审核,并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充分了解申请人的诉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