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分局)、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国动办:
为大力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8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莆田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
莆田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程,有效构建测绘服务机构公平竞争平台,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工作执行统一技术标准、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的改革目标,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8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多测合一”,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测绘事项,分阶段整合成一个测绘事项。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将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界、拨地测量、首次登记宗地测量等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在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将日照分析测量、规划放线、不动产预测绘等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在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阶段,将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测量、人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用地复核测量、不动产测绘等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一个测绘事项委托一次,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一家测绘服务机构承担,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第三条 本辖区内需要行政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的测绘服务应在莆田市“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特殊工程和交通、能源、水利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及属于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事项参照执行,但涉密项目除外。
第四条 “多测合一”中介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面向全社会具有测绘行业资质的测绘单位开放。
中介机构应以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优质高效的服务质量、文明和善的服务态度赢得委托人的信赖,不得强迫、诱使服务对象接受其服务。
第五条 “多测合一”测绘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分包、转包,不得借用资质。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承诺、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合同管理、依规收费、执业记录等中介服务制度。
第七条 中介机构提交的测绘成果应符合现行国家、福建省、莆田市制定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要求。
第二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八条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中介机构应当同时具有工程测量和界线与不动产测绘资质(涉及实景三维的应当同时具备测绘航空摄影资质),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九条 中介机构申请入库应提交如下材料:
1.填报《莆田市“多测合一”中介机构入库申请备案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4.中介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测绘资质证书原件备查);
5.莆田市“多测合一”中介机构入库承诺书。
第十条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开展中介机构入库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入驻莆田市“多测合一”中介机构名录库(莆田市“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工作需要,实时更新“名录库”名单。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业主(代建)单位统一通过莆田市“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自行委托各专项资质等级均符合要求的测绘单位承担“多测合一”业务,实现从委托、资料分发、业务办理、成果数据共享以及取件等业务流程的“全覆盖”。鼓励和推行“在线咨询、网上申办、线上缴费、快递送达”的网上受理模式,实现建设单位“零跑腿”快捷办理测绘业务。
在选择受托对象时,项目业主应关注受托的测绘单位可承担的业务规模、技术人员数量、仪器设备数量,相应地受托测绘单位更应如实合法接受委托,严禁超业务范围、超业务规模承接测绘业务。
第十三条 鼓励项目业主选择具备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测绘机构承接测绘业务,测绘成果经注册测绘师签章,质量合格的,对该测绘机构记录良好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鼓励采用实景三维技术实施“多测合一”项目生产,对采用实景三维技术实施“多测合一”项目并能满足审查要求的,可通过会议形式联合审查,同时对该测绘机构记录良好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多测合一”服务的委托双方应在中介网上服务大厅执行“多测合一”服务合同网签(个人自建房参照执行)。委托双方议定合同文本内容后,受委托的测绘单位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上传电子合同文本并提交委托方,委托方确认无误后在线进行合同签章。受托方可在线进行合同签章,也可打印网签合同进行线下盖章。“多测合一”服务合同应参照合同范本制定。合同中应明确具体委托的专项测量;各专项测量的跟进时间节点、完成时限;各专项测量的内容细项、计费标准;提交的成果种类、格式、样式、份数等。
第十六条 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应根据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各专项测绘作业。若有必要,在开展专项测绘作业前应与自然资源、住建、国动办等部门进行业务衔接;各有关管理部门应为测绘单位提供基础数据等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测绘成果质量实行中介机构承诺制,中介机构按照自身质量管理体系完成质检后报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将测绘成果推送至审批系统,用于政府相关部门(自然资源、住建、国动办等)进行审批业务办理。
第十八条 在项目建设期间因故终止测绘的,建设项目业主可在名录内再次选择测绘单位,并由受委托的测绘单位重新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对名录库中的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检查内容:
1.是否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伪造、变造交易文件或者凭证,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文件;
2.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3.合同履约情况;
4.是否不按国家规定标准合理收费、恶性压价或抬价;
5.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标准和业务规则的行为;
6.是否作虚假宣传;
7.是否存在与业主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或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搞“价格同盟”、联合“轮流坐庄”等不利于公开、公平竞争行为;
8.违反合同约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9.服务成果质量情况;
10.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发现不适宜继续保留在“名录库”内的,经莆田市自然资源局研究决定后从名录库予以清退,并视情况限定其一年或三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服务实行信用评定,信用评定按照莆田市“多测合一”中介服务信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 职责分工:
1.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负责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多测合一”成果应用功能,依据自然资源、住建、国动办等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将需调整的“多测合一”中介服务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配合中介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进驻“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网”,指导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调用“多测合一”成果的市直、各县(区、管委会)相关审批部门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网”评价要求对中介服务成果进行评价。
2.莆田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多测合一”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公布“多测合一”统一合同范本和测绘成果样式,明确测绘服务规范要求和测绘服务收费参考价格目录;负责为建设单位提供所有合规的测绘单位资质及信用情况;负责提供测绘成果资料和接收“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资料;负责“多测合一”相关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和监督落实;服务窗口要有专人负责“多测合一”服务工作;负责对“多测合一”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负责建立“多测合一”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由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多测合一”工作顺利实施。
3.莆田市住建、国动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多测合一”改革相关工作,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贯彻工作。
第二十四条 莆田市自然资源、住建、国动办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数据共享规定,对符合国家规范和规定样本要求的测绘成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并负责协调落实本系统各县级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借机强制服务、搭车收费。由此造成的服务投诉,由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函告机关效能建设部门实行效能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莆自然资发〔2019〕102号)同时废止。市、县(区、管委会)已出台有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签订测绘服务合同的“多测合一”项目,仍按原合同履行。
附件:1.莆田市“多测合一”中介机构入库申请表
2.莆田市“多测合一”中介机构入库承诺书
3.莆田市“多测合一”中介服务信用管理办法
附件1
莆田市“多测合一”中介机构入库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中介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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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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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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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范围 (专业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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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批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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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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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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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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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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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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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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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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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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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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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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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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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测绘技术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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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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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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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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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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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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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测绘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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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莆田市“多测合一”中介机构入库承诺书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为更好地服务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我单位自愿申请进入莆田市“多测合一”中介机构名录库。现郑重向莆田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承诺,该承诺书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并由本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单位保证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二)本单位保证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三)本单位承诺申请进入莆田市“多测合一”中介机构名录库的经办人、联系人以及在莆田市辖区内开展“多测合一”项目的作业人员均为我单位员工。
以上承诺真实有效,如有违反或存在不真实的情况,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莆田市“多测合一”中介服务信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多测合一”中介机构服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
(二)“多测合一”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三)入选的中介机构接受莆田市自然资源局日常信用管理。
(四)各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开展信用等级评定等相关工作。
(五)中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由莆田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结合日常信用管理记录每半年检查一次。
二、信用管理
(一)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分级制度,信用等级评定分为守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
(二)入驻中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莆田市自然资源局核实确认,按一般失信行为处理,记不良信用记录一次:
1.超过规定时间未签定正式合同的;
2.服务履约超过合同约定时间的;
3.因服务质量差,2次修改未通过主管部门审查或评审的;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设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的;
5.捏造虚假事实反映情况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标准和业务规则一般性的行为。
(三)入驻中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莆田市自然资源局核实确认,按严重失信处理,列入“黑名单”:
1.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伪造、变造交易文件或者凭证,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的;
2.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3.与业主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或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搞“价格同盟”、联合“轮流坐庄”等不利于公开、公平竞争行为的;
4.以他人名义执业或者允许他人以本组织的名义执业以及无相应资质、超越资质范围从事中介服务的;
5.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放弃中选资格的;
6.违反合同约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7.因中介机构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服务且超过合同约定服务履约时限50%(按自然日计)的;
8.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强行、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或向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输送利益的;
9.违反行业规范和标准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10.服务质量差,3次及以上未通过主管部门审查或评审,严重影响投资项目审批进度的;
11.擅自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酬金和其他财物的;
12.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的;
13.捏造虚假事实进行人身攻击和诬陷的;
14.一年内不良信用记录累计次数达到2次;
15.测绘成果质量经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或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双随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
16.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标准和业务规则禁止性的行为。
(四)中介服务成果无“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行为,按“守信”信用等级认定。
三、评定应用
(一)测绘中介机构对测绘成果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由测绘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分为“一般失信”的,经莆田市自然资源局研究决定后从名录库予以清退,一年内不得申请入库;信用等级评定为“严重失信”,列入“黑名单”的,经莆田市自然资源局研究决定后从名录库予以清退,三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二)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公布“多测合一”中介机构的信用考评信息或黑名单后,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录入的信用考评信息及被列入黑名单的信息将直接链接至全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莆田市信用系统,并将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失信行为向社会公开,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并从名录库中清退的中介机构,待受限时间到期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名审定研究是否准予进入莆田市“多测合一”中介机构名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