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群众办事便利度,现将《莆田市不动产登记“全市通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31日
莆田市不动产登记“全市通办”工作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于2022年1月1日起推行“不动产登记全市通办”事项,实现服务对象就近办、网上办、掌上办。
一、总体目标
“全市通办”总体流程为“异地受理、属地审核、快递送达”,打破以往不动产登记业务属地办理模式,实现多点受理、数据跑路、属地审核、证书快递,办事群众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就近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
二、实施部门
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
三、登记类型
出让地块上的商品房一般登记业务,即分户登记(已缴契税)、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等37项业务类型(具体详见附表),其余业务类型今后将逐步纳入。
四、具体流程
(一)业务受理。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都要开设“全市通办”专窗,负责跨县(区)的业务受理工作。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身份核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1.关于受理流程事宜。申请人在异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窗口申请办理的,由该窗口工作人员收件后,把收取的申请材料扫描形成电子版,通过登记系统发送至权属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完结。
2.关于办理时限事宜。“全市通办”涉及业务的办理时限与“五级十五同”规定的办理时限相同。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业务系即办件的,窗口受理人员应及时与权属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沟通,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3.关于受理回执单事宜。在“全市通办”窗口完成受理的业务,申请人均需通过网上缴税及证书快递送达的方式完成业务办理,无需现场领证,受理后向申请人提供复印件,不提供《不动产登记受理回执单》原件。
4.关于不动产登记费收取事宜。在“全市通办”窗口完成受理的业务,由受理窗口负责完成不动产登记费的收取,发送至权属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的业务均视为已缴费。
5.关于快递送达事宜。在“全市通办”窗口完成受理的业务,申请人应填写《不动产权证快递送达申请表》,写明证书邮寄的地址及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后,窗口工作人员一并扫描并发送至权属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二)业务审核。依据属地审核的原则,所有“全市通办”窗口完成受理的业务,均由不动产权属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审核,涉及确需补充材料的,由受理的窗口负责及时通知到位。
(三)证书邮寄。“全市通办”窗口完成受理的业务,均由权属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制证及证书邮寄工作。
(四)档案材料。“全市通办”业务的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由各“全市通办”窗口单位暂时保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号前由受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移交到权属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有序推进。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确保“全市通办”业务顺利推进。
(二)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营造浓厚氛围,提升不动产登记业务“全市通办”的社会知晓度和群众参与度,切实提高群众的获得感。
附表
“全市通办”不动产登记类型
序号 |
事项名称 |
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开发企业自留产权) |
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坐落变更) |
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 |
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分户) |
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7 |
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8 |
林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9 |
林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10 |
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
11 |
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 |
12 |
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
13 |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
14 |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
15 |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
16 |
抵押权首次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
17 |
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
18 |
抵押权首次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
19 |
抵押权首次登记 (海域使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
20 |
抵押权变更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变更登记) |
21 |
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 |
22 |
抵押权变更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
23 |
抵押权变更登记 (海域使用权抵押权变更登记) |
24 |
抵押权转移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转移登记) |
25 |
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
26 |
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
27 |
抵押权转移登记 (海域使用权抵押权转移登记) |
28 |
抵押权注销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注销登记) |
29 |
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 |
30 |
抵押权注销登记 (海域使用权抵押权注销登记) |
31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
32 |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
33 |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
34 |
预告登记的变更(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变更) |
35 |
预告登记的变更(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变更) |
36 |
注销预告登记 |
37 |
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