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莆自然资规〔2025〕3号 成文日期:2025-04-11)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新型产业用地的准入条件

(一)新型产业用地(M0)指融合与生产密切相关的研发、孵化、试验、创意、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行业共享共用设施以及配套办公及其他配套辅助设施的工业用地。

(二)本办法适用于莆田市范围内新出让的新型产业用地(M0)现有工业用地拟改变用途作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应收储后重新出让。非生产性的产业用地不适用于本办法。

(三)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需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主导产业明确且符合本地产业定位。

2.符合本地环保、安全生产、能耗等相关规定。

3.承诺亩均财政贡献、投资强度等各项经济指标达到一定标准。

4.新型产业用地(M0)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或者属于《福建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等其他政策支持明确优先发展的产业。

(四)新型产业用地(M0)招商准入由属地开发区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以及县(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收集线索项目并报县(区、管委会)招商部门,招商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发改、工信等部门进行审查认定,履行招商程序。

(五)新型产业用地(M0)审查通过后,由招商部门与预申请单位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明确亩均财政贡献、投资强度等经济指标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六)新型产业用地(M0)按照工业用地管理,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按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出让年限不超过50年,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8。

二、新型产业用地的规划与出让

(七)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办理项目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涉及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属地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业主,按工业用地报批。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并负责清表围挡、地表地下杆线管网移除,达到“净地”标准后方可提交出让。

(八)新型产业用地(M0)出让底价按照不低于评估价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上浮20%确定。

(九)土地出让前,《履约监管协议》作为土地出让文件的附件。竞得人在竞得土地后,要与属地开发区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并据此与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已经竣工验收并完成初始登记且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0000平方米的新型产业用地(M0),为改造提升产业,引进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经县(区、管委会)工信、发改部门以及所在开发区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审查后报县(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在符合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条件、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分栋或分层分割转让。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最小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可按比例随产业用房以幢或层为基本单位进行分割转让,并与产业用房办理整体产权,不得单独分割转让。不具备分割条件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转让对象可通过租赁方式满足办公、生活配套需求。同时企业自持产权面积不得低于计容建筑面积的30%。自持建筑中,若《履约监管协议》乙方引入独角兽企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及甲方认定的其他标杆企业,报《履约监管协议》甲方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转让,企业受让后完成连续5年税收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证(前三个考核年度,税收含建设期固定投资增值税进项抵扣),考核时间由项目投产后第一个完整年度算起,自持产权面积中可转让部分面积比例不超过50%。

三、不动产登记与分割转让

(十一)不动产单元是指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可参照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规划核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图册等)。新型产业用地(M0)不动产权证书上应注明“新型产业用地(M0)”等字样。

(十二)新型产业用地(M0)用地面积小于30000平方米的,不允许分割转让,可整体转让。

(十三)新型产业用地(M0)转让方和受让方均需与所在开发区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在约定受让方亩均财政贡献和投资强度等经济指标的同时,转让方仍需按照原出让地块进行统一运营管理10年以上(竞得土地之日起算)并按照原《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经济指标进行总考核。

(十四)开发主体及二次转让的转让方有义务向受让人明示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出让年限以及配套建设指标等情况,告知受让人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以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具体前提条件,并在转让协议中与受让人明确约定。

(十五)符合分割转让条件的工业用房、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依据规划核准文件,以房屋不动产单元进行不动产登记和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具体包括:

1.开发主体应在项目竣工后按规定期限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可分割转让的工业用房、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明细需由县(区、管委会)工信、发改以及所在开发区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审查后报县(区)政府(管委会)同意。

2.开发主体将可分割转让的工业用房、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转让给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链合作伙伴为首次转让。开发主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后,且项目投资强度、亩均财政贡献等指标符合《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首次转让登记。

3.工业用房、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经首次转让后,由受让人再次转让的,均属二次转让。

(十六)新型产业用地(M0)配套建设的地下停车场为项目服务设施,与项目地上建筑物为一个整体,可单独整体办理产权登记,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附记:不得单独抵押和转让。

(十七)开发主体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的,受让企业应当履行《履约监管协议》相关约定。

(十八)属地开发区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以及县(区、管委会)发改、商务、自然资源、工信、住建等部门按照莆田市完善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对新型产业用地(M0)进行全周期监管。

四、新型产业用地履约监管

(十九)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加强对规划条件、开竣工时间等约定条款的履约监管;对逾期开竣工的,由相关单位按照《履约监管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二十)属地开发区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按照《履约监管协议》约定,加强对项目产业类型、经营用途、投产达产期限、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财政贡献等约定条款的履约监管,并会同发改、工信、财政、商务等部门组织考核验收,对违反《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二十一)《履约监管协议》(范本)由县(区、管委会)工信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商务等部门共同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产业类型、投产达产时间、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财政贡献、节能环保等相关经济指标,以及项目运营标准、违约责任、退出条款。

(二十二)新型产业用地(M0)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土地,工业用房、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不得改变为商品住宅、商业等非工业用途。新型产业用地(M0)在建设过程中,由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把审批情况推送给属地开发区管理机构或属地乡镇(街道)。属地开发区管理机构或属地乡镇(街道)根据审批文件(“工规证”“施工许可证”)进行挂牌、放样、核样及建设过程监管。经属地乡镇(街道)巡查发现已审批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审批文件进行建设的,应责令项目单位立即停工,待其整改到位后再恢复施工。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功能,违反消防、建筑结构安全、安全生产法规规定,造成消防、建筑结构安全、安全生产隐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三)属地开发区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根据《履约监管协议》要求开展达产验收工作:

1.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建成投产后,如投资强度等经济指标通过验收的,允许可分割转让部分的产业用房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分割登记)和转移登记。

2.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运营满5年(竞得土地之日起算),如亩均产值、亩均财政贡献等经济指标通过验收的,由属地开发区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出具达产验收意见书。未通过验收的,由属地开发区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督促开发主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如达产验收中仅亩均财政贡献未达标,允许开发主体按《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纳税额与实际纳税额的差额向所在开发区或乡镇(街道)支付违约金,视为通过验收。

3.同一项目采取分期建设的,则按总用地面积计算投资强度、亩均财政贡献等经济指标。

(二十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逾期仍未通过达产验收的,停止转让剩余未分割转让部分和停止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二十五)开发主体应制定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运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入驻企业的日常监管,包括:

1.协助属地开发区管理机构、乡镇(街道)建立入驻企业档案,对入驻企业统一进行登记,定期统计整理入驻企业的产业、投资额、产值、税收、R&D投入、知识产权、综合能耗等情况。

2.严格监管入驻企业对项目用房的使用,严禁入驻企业擅自转售、改变项目用房原有使用功能、违法加建改建等行为,一经发现,应责成入驻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应通知并配合属地开发区管理机构、乡镇(街道)进行查处。

(二十六)属地开发区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会要同同级发改、工信、自然资源、住建、商务等相关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型产业用地(M0)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协议》的日常巡查,对开发主体和入驻企业执行产业政策情况、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情况、土地建设使用情况、分割转让情况、投入产出和纳税情况等执行情况等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五、新型产业用地的退出与收回

(二十七)属地开发区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与企业在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时应明确合同解除与土地收回约定条款,对于未达到《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条件的,属地开发区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有权单方解除《履约监管协议》。

(二十八)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属地开发区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与用地单位解除《履约监管协议》后,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可据此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县(区)政府(管委会)依规收回土地使用权。

本实施办法由莆田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十年,仙游县可参照执行。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5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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