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完善工业项目全生命 周期监管机制》的通知
(发文字号:莆自然资规〔2025〕4号 成文日期:2025-04-18)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项目发展,系统抓好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服务,预防低效用地、闲置土地产生,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完善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完善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

 

为进一步提升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水平,做好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服务,构建公平、开放、透明的产业项目准入、服务、监管机制,预防低效用地、闲置土地产生,创新工业用地管理模式,优化营商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监管机制。

一、强化工业用地规划管控

(一)优化工业用地布局。以规划为先导,精准引领土地资源高效配置,进一步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修编,聚焦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链,优化现有产业空间布局,构建以“国省引领、两湾带动、一带提升”的总体思路,推动产业入园集聚发展。工业园区外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工业用途。

(二)优先保障工业用地。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积极争取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预支,提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工业占比。严格控制“退二进三”规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园区管理机构根据产业发展布局及区域发展目标定位,科学确定年度新增工业用地规模,并确保落实到位。

二、优化工业用地出让

(三)严把项目招引“源头关”。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园区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工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准入条件和标准,健全优化招商引资项目联审机制,围绕重点产业链和园区主导产业,梳理产业链薄弱缺失环节,持续推动转型升级,重点聚焦“优大强”项目的招引。建立尽职调查机制,对招引项目特别是单独供地项目实行尽职调查全覆盖,强化项目管控,提高项目招引质量。  

(四)加强工业用地指标管控。优化工业用地出让指标体系,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1号)等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容积率、投资强度、亩均产出、亩均财政贡献等经济指标,在《履约监管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五)健全双合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工业项目用地双合同管理制度,新出让工业用地需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协议》应约定地块的经济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等控制性指标要求以及指标复核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由园区管理机构或乡镇政府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需约定出让金、定金、规划指标、开发建设要求、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备注的信息(包括抵押、转让)等相关内容以及违约责任。新出让工业项目用地应将填写完整的《履约监管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并公告。存量工业用地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包括买卖、交换、赠与等)需与所在园区或乡镇(街道)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约定受让方亩均财政贡献、生产总值等各项指标,受让方仍需履行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项目改扩建申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按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新签的《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批。

(六)创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鼓励开展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弹性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重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鼓励类产业项目用地的土地弹性出让年期可按40年确定。采取先租赁后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租赁期一般为5年,租赁期与协议出让总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使用权人应当在出让年限届满前1年提出续期申请,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重新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弹性年期出让起始价,可按照弹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年限的比值确定修正系数。

(七)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园区管理机构在全面完成土地征迁补偿、“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及场地平整)等前期开发,符合“净地”要求和相关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容积率和亩均财政贡献等控制性指标,将相关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控制性指标纳入出让方案一次性公告。

(八)推行项目“五即”审批模式。优化工业用地审批流程,提前服务、并联审批,落实减材料、数据跑、代办制等措施,进一步打造“洽谈即服务、签约即供地、拿地即开工、开工即配套、竣工即办证”的“五即”审批服务模式,推动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五证同发”改革,促进工业项目早落地、快建成。

三、强化开发建设履约监管

(九)严格土地开发建设监管。用地单位取得土地后,自然资源、住建、工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指导服务和管理,督促用地单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进行建设,加强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的监管。项目工程开工时间认定需提供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现场照片;项目工程竣工时间认定原则上以《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准(也可采用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工程竣工报告,或提供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以及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质量检查报告所确认的竣工日期作为竣工时间),未按时开(竣)工的,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履约监管协议》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条款执行,违约金不超过成交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日(《履约监管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得重复计算收取)。

(十)规范项目投达产验收。各县(区)政府(委会)要明确区管理机构负责牵头组织项目投产、达产验收,制定本辖区工业企业投产达产验收监管流程。用地单位应在投产期、达产期届满前分别提出投产或达产验收申请,各地应及时开展投产或首次达产验收,验收通过的出具验收通过意见。首次达产验收不通过的,其违约责任按《履约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首次达产验收通过的,进入周期达产验收管理。周期达产验收不通过的,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十一)完善亩均效益评价机制。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鼓励各县 (区、管委会)扩大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范围,结合《履约监管协议》,对企业和用地进行全面管理。探索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场景,建立企业和土地共同退出机制。

(十二)盘活低效工业用地。开展低效工业用地调查底工作,聚焦供而未用、供而未建、建有余地等低效工业企业用地。按照《莆田市低效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导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分类指导、分类盘活,引进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的优质企业,推进资源要素科学精准配置。

四、规范工业用地二级市场

(十三)建立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加强工业用地转让、抵押、出租等二级市场管理。探索股权转让管理方式,在新供应工业用地时通过约定土地使用权最高抵押额、转让条件、出租等条款对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进行源头管理。存量工业用地转让时,应当加强行业准入监管,并纳入双合同管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约定可分割的,不得分割转让;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中约定首次达产验收通过前,以土地出让价款为最高抵押额;小微园项目、M0 项目工业用地在竣工备案前以土地出让价款为最高抵押额。

(十四)优化司法处置联动机制。健全完善府院联动机制,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处置工业用地,鼓励国资企业、优质企业参与司法竞拍取得企业土地使用权,提高司法处置低效用地再配置利用效率。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工业用地,成交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五、规范工业用地收回管理

(十五)完善决策机制。各县区)政府(委会)结合产业定位、城市发展规划、年度收回收储计划、年度供应计划等计划,建立完善工业用地收回工作领导机制、收回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

(十六)完善收回机制。健全全市工业用地收回补偿机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履约监管协议》对工业用地收回作出明确约定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收回。鼓励工业企业退还剩余土地和无能力开发的土地,根据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土地开发利用程度、周边土地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收回补偿金额。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执行。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未完成开发利用但未达到闲置条件的,按照剩余年限退回土地出让金。

(十七)完善储备机制。建立已收回工业用地储备管理和供应机制。探索收回地块的统一储备管理模式,收回土地上保留的建筑物,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接收,并做好土地出让时建筑物产权登记要件准备。收回的土地由各县(区、管委会)或其指定部门进行管理维护,符合权属“净地”条件后统一纳入土地储备库。收回的工业用地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及时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出让进度和出让规模。

六、强化工作保障

(十)强化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委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发改、工信、财政、然资源、生态环境、建、商务、市场监督、税务、招商务中心等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系统推进全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

(十九)强化考核监督。结合“亩均论英雄”改革、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将各县(区)政府(委会)推进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建立跟踪督查机制,加大项目批后监管和执法监力度。

本监管机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十年。仙游县可参照执行。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5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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