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PT00115-0401-2025-00095 | 文号 | 莆自然资临〔2025〕7号 |
发布机构 |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 生成日期 | 2025-08-25 |
标题 |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福建优星欧派新型建材科技α&β新型材料综合利用项目(优星欧派项目二期地块)施工便道和堆场临时用地核准的批复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PT00115-0401-2025-00095 | ||
文号 | 莆自然资临〔2025〕7号 | ||
发布机构 |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8-25 | ||
标题 |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福建优星欧派新型建材科技α&β新型材料综合利用项目(优星欧派项目二期地块)施工便道和堆场临时用地核准的批复 | ||
有效性 | 有效 |
福建省兴北园区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保工作的通知》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2号)规定。现依据莆田市自然资源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关于福建优星欧派新型建材科技α&β新型材料综合利用项目(优星欧派项目二期地块)施工便道和临时堆场的初步审查意见》(莆湄北自然资临审〔2025〕1号)及你公司报送的有关材料收悉。因优星欧派二期项目建设施工需要,你公司申请办理项目施工便道和堆场临时用地手续,经审查,现核准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使用秀屿区东埔镇前范村0.1803公顷(其中耕地0.1803公顷)作为优星欧派二期项目建设施工的临时施工便道和堆场用地(具体位置详见测量宗地图)。
二、核准用地使用期限:2年(2025年8月25日至2027年8月25日)。
三、临时用地用途为:临时施工便道和堆场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四、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应当负责清理、整治、恢复土地原貌。经自然、农业、水利等部门验收合格后,交还原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单位使用。
五、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六、应严格履行《临时用地合同书》、《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书》约定的事项。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25日
(联系人:陈琳 联系电话:13950731588)
抄送:莆田市自然资源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5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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