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PT00115-0401-2025-00083 | 文号 | 莆自然资临〔2025〕6号 |
发布机构 |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 生成日期 | 2025-06-16 |
标题 |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高铁南片区南组团配套市政道路工程-西马二路临时堆场用地延期核准的批复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PT00115-0401-2025-00083 | ||
文号 | 莆自然资临〔2025〕6号 | ||
发布机构 |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6-16 | ||
标题 |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高铁南片区南组团配套市政道路工程-西马二路临时堆场用地延期核准的批复 | ||
有效性 | 有效 |
莆田市秀屿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保工作的通知》规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使用临时用地,首次申请使用期限不满四年的,用地单位可申请继续使用,总期限不超过四年。现依据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莆田市秀屿区高铁南片区南组团配套市政道路工程-西马二路项目临时材料堆场延期申请的初审意见》(莆秀自然资临〔2025〕2号)及你公司报送的有关材料收悉。因高铁南片区南组团配套市政道路工程-西马二路项目项目建设施工需要,你公司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延期手续,经审查,现核准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延期使用秀屿区笏石镇坝津村0.349公顷(其中水田0.3338公顷、沟渠0.0152公顷)作为高铁南片区南组团配套市政道路工程-西马二路项目临时材料堆场用地(具体位置详见测量宗地图)。
二、核准用地使用期限:由原莆自然资临〔2023〕005号批准的2025年6月到期延期至2027年6月(2年)。
三、临时用地用途为:临时堆场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四、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应当负责清理、整治、恢复土地原貌。经自然、农业、水利等部门验收合格后,交还原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单位使用。
五、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六、应严格履行《临时用地合同书》、《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书》约定的事项。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6日
(联系人:陈琳 联系电话:13950731588)
抄送: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5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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