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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PT00115-0401-2024-00114 文号 莆自然资临〔2024〕8号
发布机构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24-12-30
标题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涵江区白塘湖片区建设项目临时用地核准的批复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PT00115-0401-2024-00114
文号 莆自然资临〔2024〕8号
发布机构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24-12-30
标题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涵江区白塘湖片区建设项目临时用地核准的批复
有效性 有效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涵江区白塘湖片区建设项目临时用地核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2-30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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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2号)规定: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现依据莆田市涵江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涵江区白塘湖片区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初审意见的报告》(涵临初审〔2024〕1号)及你公司报送的有关材料收悉。因涵江区白塘湖片区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你公司申请办理项目施工便道临时用地手续,经审查,现核准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使用涵江区白塘镇江尾村0.6489公顷(其中水田0.3366公顷、坑塘水面0.1024公顷、农村道路0.0103公顷、田坎0.0108公顷、工业用地0.1177公顷、上梧村水田0.0357公顷及涵江区人民政府河流水面0.0163公顷,共计0.7009公顷作为涵江区白塘湖片区建设项目的临时办公用房及施工便道用地(具体位置详见测量宗地图)。

二、核准用地使用期限:2年(2024年12月30日至2026年12月30日)。

三、临时用地用途为:临时办公用房及施工便道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四、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应当负责清理、整治、恢复土地原貌。经自然、农业、水利等部门验收合格后,交还原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单位使用。

五、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六、应严格履行《临时用地合同书》、《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书》约定的事项。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20241230

(联系人:陈琳   联系电话:1395073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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