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PT00115-0601-2022-00068 | 文号 | 莆自然资〔2022〕330号 |
发布机构 |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 生成日期 | 2022-10-12 |
标题 |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等十二部门关于规范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多余砂石土处置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PT00115-0601-2022-00068 | ||
文号 | 莆自然资〔2022〕330号 | ||
发布机构 |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 ||
生成日期 | 2022-10-12 | ||
标题 |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等十二部门关于规范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多余砂石土处置工作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莆自然资〔2022〕330号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等十二部门关于规范做好工程
建设项目范围内多余砂石土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多余砂石土的处置和管理工作,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更好地服务项目建设,防止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流失,杜绝借工程建设项目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的行为,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多余砂石土处置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处置范围
(一)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多余砂石土是指依法批准的铁路、公路、隧道、管道、水渠、码头等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工程、已批准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已完成用地报批手续且拟出让(划拨)地块、收储地块和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等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要求,在建设施工期内或供地前,因项目建设需要在本项目批准用地(用海)红线范围内进行开挖山体、掘进、平整和削坡减荷、疏浚清淤等行为而产生的砂石土,除本工程项目建设自用(仅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土资源量,在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中应予明确)外,需运出批准用地(用海)范围的多余砂(海砂)、石、土等资源。
(二)多余砂石土方量经测算有5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多余砂(海砂)、石、土等资源。在编制多余砂石土方量报告基础上,委托编制参照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多余砂石土处置底价按照市场基准价和评估价值就高原则确定,经批准后纳入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争有偿出让。
(三)禁止以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资源。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土资源。
(四)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航道及港池建设维护产生的疏浚物(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垃圾、淤泥、泥浆、清表杂土以及其它废弃物),不适用于本通知处置范围。该废弃物、疏浚物按照“谁产生谁负责清理”的原则,由废弃物、疏浚物产生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处置。
二、处置主体
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多余砂石土处置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指定项目所在地的区域管理机构(区属国企、园区、开发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多余砂石土处置工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予以指导。
三、处置程序
(一)处置准备工作。委托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资源量评估报告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1.属于场地平整项目类,承办单位要根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平整的平面范围和竖向控制高程等要求,委托有资质机构编制多余砂石土方量报告。必要时,根据该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工程建筑设计要求和建设需要,对可能再次产生多余砂石土方量达到处置标准的,要组织第二次估算、评估和处置工作。
2.属于其他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并经审查通过。施工方案要明确开挖砂石土总量、本工程自用量和多余砂石土资源量。
(二)编制处置方案。承办单位结合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方案制定多余砂石土处置方案,上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处置方案内容通常包括:
1.明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的平面范围、地块控规竖向控制高程、平整终了要求。
2.明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过程产生砂石土总量、自用量、多余砂石土方量评估情况;采用参照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情况。
3.明确砂石土采挖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边坡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要求。
4.明确项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时间期限。
5.明确多余砂石土处置方式,鼓励多余砂石土处置权与场地平整、修复等工程一并出让。
6.明确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业务监管部门和承办单位的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
7.明确对不按照处置方案和合同约定要求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三)明确处置方法。多余砂石土处置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原则上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四)规范收益管理。承办单位将多余砂石土经公开有偿处置后,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其收益全额上缴财政,市级与区、管委会级财政分配比例为3:7。该项处置收益资金可统筹用于本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不得扣除开挖成本,不得将工程采出的砂石土资源抵扣工程款。
(五)落实抄送备案。处置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复后,承办单位应及时抄送同级自然资源、交通、发改、住建、水利、生态环境、林业、公安、市场监督、财政、海事、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接受上级或同级相关部门监督指导。
(六)先处置后供地。涉及工业、经营性和划拨、收储地块、利用集体土地等建设项目未供地的,要严格执行“净地出让”,不得简单按土地现状出让,需由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规完成处置工作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四、处置要求
(一)多余砂石土处置竞得人(以下简称“处置竞得人”)享有砂石土处置权,要严格按照出让文件、场地平整(建设施工)方案等相关要求,按期完成处置工作。严禁处置工作引发项目范围周边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如因场地平整造成的周边地表植被、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被破坏,由竞得人负责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二)处置竞得人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安全施工,认真履行砂石土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超出批准的平面范围和竖向控制高程进行开采。处置作业应执行相关行业规范,鼓励采用先进技术,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涉及爆破作业的,处置竞得人应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三)多余砂石可用于加工生产毛石、建筑用碎石、机制砂、洗砂等,选择设置加工生产点必须符合规划布点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四)工程开采所涉多余砂石土需使用临时用地堆放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得占用耕地;堆放场必须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五)处置竞得人要认真做好源头监管,按照“来源可追踪、去向可查询”要求,建立砂石土出场、经营、使用等可追溯的统计台帐,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监管措施,严禁车辆超限超载出场。
(六)因场地平整(修复、码头)等项目建设涉及的砂石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未经依法依规处置,严禁出售、倒卖、非本工程建设项目回填或运出本工程建设批准范围。
(七)对经测算5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多余砂(海砂)石、土,由承办单位遵循“效率优先”和“依法公开有偿”原则,实行简易程序,处置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可直接由业主自行平整,处置价格按市场基准价和评估价(或按本市最近一次采取竞争方式同类矿种的处置价)就高确定,其收益缴入财政。
五、监管职责
按照“谁批准、谁监管,谁处置、谁负责”原则,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领导责任,定期牵头开展专项检查,组织属地建设工程行业主管(审批)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责任,按职责分工严格监督管理,督促承办单位和工程开采竞得人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杜绝超范围滥采乱挖等行为,严厉打击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多余砂石土行为。
(一)承办单位:负责按照相关审批文件及处置方案要求,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开采竞得人落实砂石土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和砂石土源头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各项工作,按期完成处置任务。对超出工程批准范围采挖砂石土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和责令恢复治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承办单位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多余砂石土处置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超范围采挖砂石土、非法采矿和违法占地等行为。
(三)交通运输部门:分级负责市、县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场地平整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公安交管及城市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发改部门(铁路办):分级负责协调、配合承办单位做好铁路建设类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五)住建部门:负责做好按规定报监的市政工程类项目场地平整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水利部门:负责做好水利设施建设类项目场地平整及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多余砂石土处置过程的破坏水土保持等违法行为。
(七)林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多余砂石土处置过程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多余砂石土处置过程的破坏环境违法行为。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砂石土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公安部门:负责平整施工过程中爆破用品的监管工作,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砂石土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海事部门:负责做好参与航道(码头)建设或疏浚工程船舶的安全监督工作。
(十二)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分级负责码头建设或疏浚等项目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财政部门:分级负责指导承办单位对多余砂石土处置收益上缴国库管理工作。
六、其他说明
(一)本通知根据《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38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闽自然资发〔2020〕81号)《莆田市发改委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莆田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发改〔2021〕42号)精神,结合莆田地区实际而制定。
(二)在涉及大型建设项目(如铁路、公路、水利设施、港口码头、产业群等工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多余砂石土处置前,需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38号)要求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查询和评估工作。
(三)对本通知实施前已处置的,按照已批处置方案或签订合同约定继续执行,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对已供地但未处置的地块参照本文件规定要求执行;对国家、省重点项目涉及跨县区的多余砂石土处置的,由市政府指定一个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其他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提出处置方案,经市政府会议研究批复后组织实施。
(四)国家、省级对关于工程项目建设除自用外多余砂石土的处置要求和收益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和要求为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水利局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莆田市林业局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莆田市公安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海事局 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
2022年10月12日
抄送:省自然资源厅,市府办。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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