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PT00115-0701-2025-00073 | 文号 | 莆自然资审〔2025〕18号 |
发布机构 |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 生成日期 | 2025-05-14 |
标题 |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下达涵江区石庭圆圈地块一规划条件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PT00115-0701-2025-00073 | ||
文号 | 莆自然资审〔2025〕18号 | ||
发布机构 |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5-14 | ||
标题 |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下达涵江区石庭圆圈地块一规划条件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根据《莆田市江口镇站前-石庭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的申请,经研究,现将涵江区石庭圆圈地块一规划条件通知如下:
序号 |
涵江区石庭圆圈 地块一 |
规划设计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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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地位置 |
位于莆田市江口镇站前-石庭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四至:东至荔涵大道绿化控制线,西至规划商住用地,南至规划商住用地,北至锦江大道绿化控制带,具体详见用地红线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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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用地性质 |
商务金融、零售商业及住宅用地(其中商务金融≤63%,商业≤20%,住宅≥17%且≤20%,主导用地性质是商务金融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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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总用地面积 |
约9562.33㎡(以实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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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容积率 |
>1.3且≤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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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筑密度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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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绿地率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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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筑高度控制 |
建筑高度≤90米,住宅建筑层数应≥4层(底层架空则应≥5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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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筑退让要求 |
退让用地红线 |
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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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让道路红线 |
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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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让绿化控制线 |
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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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筑间距 |
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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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日照要求 |
日照分析应符合莆田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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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要求 |
居家养老服务点 |
单处计容建筑面积≥400㎡且按每百户≥30㎡,不足百户按百户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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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设施 |
按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每个托位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的标准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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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活动场地 |
用地面积≥300㎡,且用地面积≥150㎡/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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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室 |
应设置母婴室,计容建筑面积≥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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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 |
按《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版)规定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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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接入机房 |
计容建筑面积≥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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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 分类屋(亭) |
每300-500户设置1处生活垃圾分类屋(亭),计容建筑面积≥15㎡/处,建设标准按照莆分类办〔2020〕2号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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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终端 共同配送站 |
可与物业合设,或设置自提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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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上述配套设施面积均为净面积不含公摊。居家养老服务点、托育设施宜集中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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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要求 |
停车位及 充电设施 |
应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的要求配建停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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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标准应符合《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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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标准应符合《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的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电动自行车充电车位数量不小于总非机动车位数量的50%,每个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应当符合《福建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导则》要求;总平面布置中室外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距建筑外墙不应小于3米,距建筑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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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出入口 |
该地块近期依托北侧道路的辅道,按右进右出控制,远期通过公共通道从南侧郭宾路、西侧后郭路进出,地块内公共通道部分按用地红线图预留,地块外公共通道可适当调整线型。机动车开口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的要求。机动车主入口宽度宜按8-10米控制,次入口宜按6-8米控制。人行出入口宜按4米控制。(公共通道详见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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竖向设计要求 |
应符合所在控规要求,并与周边现状道路相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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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公用设施规划要求 |
市政管线 接入口 |
应符合所在控规及各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做好与污水管网等市政管线的近远期衔接,确保污水纳管收集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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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其他市政配建设施配置等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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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城市设计要求 |
建筑面宽 |
居住、办公建筑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应大于6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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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办公 建筑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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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层及以上商业、办公建筑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开水间或者饮水供应点、卫生间应当集中设置;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应≥200㎡,若分隔单元建筑面积≥300㎡,可设置一个独立卫生间;建筑底层不得设置架空,建筑平面布局不得设置阳台。底层商业不受此条款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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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平面 |
住宅建筑内部原则上不宜设置内天井,确需设置,内天井进深应>1.8m且≤2.1m。天井长边应对外通透设计,作为2户及以上住户共同使用和功能空间采光通风的唯一来源,且对外不得设置围护结构。沿内天井周边设置的附属构筑物均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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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立面 |
住宅建筑沿锦江大道、荔涵大道一侧应公建化处理,阳台不可开敞式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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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风格及色彩 |
建筑风格和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及整体景观相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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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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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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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规
划
要
求 |
测算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规模时,按3.5人/每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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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发现有地下埋藏文物,应保护现场并按有关程序及时上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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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小区裙房商业店铺应当全部同步设计、建设、验收专用排油烟管道,并在每间裙房商业店铺的合适位置,预留接入排油烟管道的接口等基本条件;集中商业有餐饮功能的,应当同步设计、建设专用排油烟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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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转发福建省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智能安防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莆平安办〔2023〕1号)要求建设智能安防设施,并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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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阳台应单独设置废水排水管,并接入市政污水收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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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需一并提供管线综合图(含雨水、污水管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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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配套管线(雨水、污水管线等)需纳入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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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容积率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进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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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划条件未提及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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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土壤污染问题,应在项目出让前按照《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莆环保〔2020〕114号)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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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规划条件出具后超过一年国有土地使用权仍未出让的,则本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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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采用审批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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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用地红线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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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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