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莆田市自然资源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提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莆政综〔2020〕5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审批与建设安全管理的通知》(莆政办〔2021〕72号)陆续出台多年,对规范我市农村建房起到重要作用,但在农村建房审批过程中,仍存在审批监管平台不统一、规划依据缺失、四邻意见难统一、建房纠纷多等难点、堵点问题亟需破解。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起草《提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从夯实审批基础、提高审批时效、稳妥处置争议、拓展审批模式、落实审批监管五个方面提出十六项措施,破解难点堵点。
二、出台目的
切实解决当前农村建房审批中基层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不断提升审批效率,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建房需求。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围绕破解农村建房难点、堵点问题,以切实维护群众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为出发点,制定16条具体措施,主要内容有:
(一)夯实审批基础
建立统一审批平台,打通各类信息壁垒,完善从申请-审批-批后监管、投诉-处理、监督相关功能,实现全程网办,阳光审批。优化村庄规划管理,已编制规划的加快规划备案入库;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管控要求或以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同时做好规划动态维护,强化规划保障,满足村民村民建房合理需求。强化用地指标保障,市级统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补充耕地项目产生的部分新增耕地指标和向省级周转农村村民住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专项用于落实农村建房耕地占补平衡,年底前结算。实事求是认定现状地类,对已办理用地手续且实地为建设用地而现状调查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经举证核实已办理用地手续,纳入变更调查,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依法及时调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成员的增减进行认定并上报备案,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及时更新数据库并确保数据库准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查询结果情况作为个人建房审批的依据。
(二)提高审批时效
加强审批效能督查,明确办理个人建房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效要求,强化审批督查,及时研究解决农村建房审批监管存在的问题,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视情提交效能部门应用。规范村级审查流程,要求村委会每月集中收件,限时完成申请材料初审、告知、补件;退回申请的,限时将退回清单并报乡镇复核、备案。落实基层政府责任,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制定新增宅基地用地计划,督促乡(镇)科学编制村庄规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乡(镇)要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协调机制办公室,承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日常工作。优化宅基地翻建权属认定,子女符合“一户一宅”的,符合分家析产登记要求的,可先行以子女名义按审批标准审批旧房翻建。
(三)稳妥处置争议
合理规范相邻权,对《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情形进行明确界定,强调对文件规定应当取得相邻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情形之外的其它情形(包括旧房翻建同时满足原址(原滴水)、原高度、无共墙的情形),无需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优化村级调解流程,相邻权利人对村民宅基地申请有异议的,由包村镇领导牵头组织镇村相关人员进行调解,调解未成的乡镇须在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作为个人建房报批四邻确认、公示结论的依据。
(四)拓展审批模式
规范建筑风貌管控,允许住宅设置坡屋顶或平屋顶,设置坡屋顶的,坡顶高度≤2.2米(从三层楼顶板面起算高度,不计层数及建筑面积);设置平屋顶的楼顶可以建设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构筑物,附属构筑物高度在2.2米以内,不计层数及建筑面积。探索多户联建模式,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乡(镇),在落实“一户一宅”、符合村庄规划、户建筑面积不超出审批标准、建筑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县(区)政府(管委会)可以探索多户联合建设多层住宅模式。
(五)落实审批监管
强化“建新拆旧”管理,易地新建住宅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先建后拆的,村民应在竣工后按承诺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级组织处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未按照协议约定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的,镇级协调机制办公室应督促村民自行拆除到位,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村级组织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落实农村建房违法查处机制,县、镇两级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全过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查处“两违”等行为。严格落实责任倒查机制,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监管不严的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情节严重的,严肃依法追责问责。严守宅基地管理红线,要求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严格遵守“八不准”要求 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10号)要求,严守宅基地管理红线。
四、范围期限
《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自然资源局 岳海斌 0594-2690524
市农业农村局 黄进斌 0594-238295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阳 0594-269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