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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5-04-27 09:37 来源: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字号: T | T

我市印发了《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政〔2022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保障能力。

    二、出台目的

优化用地结构,促进园区健康发展,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促进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提质增效。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由准入条件、规划与出让、产权管理、履约管理、退出机制等五个方面构成,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准入条件。项目主导产业明确且符合本地产业定位,符合本地环保、安全生产、能耗等相关规定,承诺亩均财政贡献、投资强度等各项经济指标达到一定标准,新型产业用地(M0)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或者属于《福建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等其他政策支持明确优先发展的产业。准入由属地开发区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以及县(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收集线索项目并报县(区、管委会)招商部门,招商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发改、工信等部门进行审查认定,履行招商程序。审查通过后,由招商部门与预申请单位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协议》

(二)规划与出让。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规范土地用途、出让方式、出让年限、容积率、报批方式、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前,《履约监管协议》作为土地出让文件的附件。竞得人在竞得土地后,要与属地开发区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并据此与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产权管理。已经竣工验收并完成初始登记确权发证且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0000平方米的新型产业用地(M0),为改造提升产业,引进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经县(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允许分栋或分层分割转让。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最小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可按比例随产业用房以幢或层为基本单位进行分割转让,并与产业用房办理整体产权,不得单独分割转让。同时企业自持产权面积不得低于计容建筑面积的30%。自持建筑中,符合条件的报《履约监管协议》甲方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转让,企业受让后完成连续5年税收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证(前三个考核年度,税收含建设期固定投资增值税进项抵扣)。符合分割转让条件的工业用房、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依据规划核准文件,以房屋不动产单元进行不动产登记和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履约管理。属地开发区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以及县(区、管委会)发改、商务、自然资源、工信、住建等部门按照《莆田市完善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办法》对新型产业用地(M0)进行全周期监管。

(五)退出机制。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时应明确合同解除与土地收回约定条款,对于未达到《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条件的,属地开发区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有权单方解除《履约监管协议》。 在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属地开发区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与用地单位解除《履约监管协议》后,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可据此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县(区)政府(管委会)依规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主要亮点

(一)明确准入条件: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导向,要符合本地产业定位、符合本地环保、安全生产、能耗等相关规定、承诺亩均财政贡献、投资强度等各项经济指标达到一定标准。经审查认定,履行招商程序,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协议》。

(二)规划与出让:规范土地用途、出让方式、出让年限、容积率、报批方式、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前,《履约监管协议》作为土地出让文件的附件。竞得人在竞得土地后,要与属地开发区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并据此与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规范产权管理:明确相关不动产登记与分割转让管理。

(四)强化批后监管:明确合同解除与土地收回约定条款,按照莆田市完善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对新型产业用地(M0)进行全周期监管。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自然资源局 郭金辉 0594-269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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