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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完善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方案》起草说明

2025-04-21 16:49 来源: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字号: T | T

一、起草目的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支持项目发展,系统抓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服务,预防低效用地、闲置土地产生,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规定,借鉴福清、金华等城市的先进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局与工信局牵头制定了《莆田市完善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方案》,对优化工业用地出让、强化开发建设履约监管、规范工业用地二级市场、规范工业用地收回管理、强化工作保障等工作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

(四)《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办规〔2023〕7号);

(五)《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深入推进开发区改革创新强化新形势下招商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莆政办规〔2024〕4号)。

三、起草过程

(一)我局于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8日期间发函征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生态局、住建局、招商服务中心等单位,及各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我局相关科室意见,均未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2日期间通过市自然资源局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均未收到相关意见或建议。

(二)2025年3月15日,文件送审稿报我局综合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该文件无违反《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闽司〔2021〕172号)等问题,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相关规定问题。2025年3月31日经我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形成《莆田市完善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方案(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莆田市完善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主要分为强化工业用地规划管控、优化工业用地出让、强化开发建设履约监管、规范工业用地二级市场、规范工业用地收回管理、强化工作保障等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强化工业用地规划管控。优化工业用地布局,进一步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修编,聚焦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链,优化现有产业空间布局,构建以“国省引领、两湾带动、一带提升”的总体思路,推动产业入园集聚发展。工业园区外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工业用途。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积极争取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预支,提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工业占比。严格控制“退二进三”规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园区管理机构根据产业发展布局及区域发展目标定位,科学确定年度新增工业用地规模,并确保落实到位。

(二)优化工业用地出让。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园区管理机构要严把项目招引“源头关”,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项目准入条件和标准,健全优化招商引资项目联审机制,强化项目管控,提高项目招引质量;要加强工业用地指标管控,科学合理设置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容积率、投资强度、亩均产出、亩均财政贡献等经济指标,在《履约监管协议》中给予明确约定;要健全双合同管理机制,工业项目用地需采取《履约监管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履约监管协议》应约定地块的经济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等控制性指标要求以及指标复核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需约定出让金、定金、规划指标、开发建设要求、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备注的信息(包括抵押、转让)等相关内容以及违约责任;同时要创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鼓励开展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弹性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重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鼓励类产业项目用地的土地弹性出让年期可按40年确定。采取先租赁后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租赁期一般为5年,租赁期与协议出让总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园区管理机构在全面完成土地“净地”要求和相关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容积率和亩均财政贡献等控制性指标,将相关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控制性指标纳入出让方案一次性公告。推行项目“五即”审批模式,优化工业用地审批流程,进一步打造“洽谈即服务、签约即供地、拿地即开工、开工即配套、竣工即办证”的“五即”审批服务模式,推动“五证同发”改革,促进工业项目早落地、快建成。

(三)强化开发建设履约监管。要严格土地开发建设监管,用地单位取得土地后,自然资源、住建、工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指导服务和管理,督促用地单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进行建设,加强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的监管。各县(区)政府(委会)要明确区管理机构规范项目投达产验收,牵头组织项目投产、达产验收,制定本辖区工业企业投产达产验收监管流程;进一步完善亩均效益评价机制鼓励各县 (区、管委会)扩大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范围,结合《履约监管协议》,对企业和用地进行全面管理。全开展低效工业用地调查底工作,聚焦供而未用、供而未建、建有余地等低效工业企业用地,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分类指导、分类盘活低效工业用地。

(四)规范工业用地二级市场。建立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加强工业用地转让、抵押、出租等二级市场管理,探索股权转让管理方式,在新供应工业用地时通过约定相关条款,对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进行源头管理;存量工业用地转让时,应当加强行业准入监管,并纳入双合同管理,约定分割及抵押的条件。优化司法处置联动机制,鼓励国资企业、优质企业参与司法竞拍取得企业土地使用权,提高司法处置低效用地再配置利用效率成交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五)规范工业用地收回管理。各县区)政府(委会)要完善决策机制,结合产业定位、城市发展规划、年度收回收储计划、年度供应计划等计划,建立完善工业用地收回工作领导机制、收回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完善收回机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履约监管协议》对工业用地收回作出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收回。鼓励工业企业退还剩余和无能力开发的土地,根据剩余土地使用年限等综合因素确定收回补偿金额。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执行。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未完成开发利用但未达到闲置条件的,按照剩余年限退回土地出让金。完善储备机制,探索收回地块的统一储备管理模式,收回土地上保留的建筑物,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接收,并做好土地出让时产权登记要件准备。收回的土地由各县(区、管委会)或其指定部门进行管理维护,符合权属“净地”条件后统一纳入土地储备库,及时纳入土地供应计划。

(六)强化工作保障。各县(区)政府(委会)要强化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监管工作机制,部门统筹协作,系统推进全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强化考核监督,建立跟踪督查机制,加大项目批后监管和执法监力度。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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