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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5-04-21 16:48 来源: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字号: T | T

日前,莆田市自然资源局与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印发了《莆田市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现就该办法出台的背景、出台目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工业用地分割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规定,借鉴厦门等城市的先进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牵头制定了《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的通知》(莆自然资规〔2025〕2号),对我市已确权登记的国有工业用地范围内标准厂房物业分割转让、空闲未建用地分割收储及分割转让的相关条件和标准做了进一步明确。

二、出台目的

为加快推进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制造业产业结构,规范和完善工业用地分割和不动产登记管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莆田市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已确权登记的国有工业用地范围内标准厂房物业分割转让、空闲未建用地分割收储及分割转让(涉及闲置土地的应先依法依规处理)。

(二)分割标准:以标准厂房出让的工业物业,可按幢或层分割为可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不含公摊)。分割转让后原土地使用权人自留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

(三)配建设施分割: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可按比例随产业用房以幢或层为基本单位进行分割转让,并与产业用房办理整体产权,不得单独分割转让。用地范围内的道路、绿地、配套车位、其他公共场所和物业服务用房(含配电房、消防设备用房等)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需共同使用的水泵房等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三)低效用地分割: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工业用地,经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的,允许结合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分割转让。低效工业用地范围内空闲未建土地面积20亩及以上,或者小于20亩,可与周边未利用地连片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由政府收回收储。

(四)低效用地转让: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进行分割转让的,转让面积不得小于20亩(含20亩),土地使用权价格低于现行基准地价80%的,属地园区管理机构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低效工业用地分割转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五)强化监管: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与转让对象按规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未转让部分用地仍处于监管协议考核期内的,应当由原土地权利人与园区管理机构签订补充《履约监管协议》。完成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10年内原则上不得再次分割转让

四、主要亮点

对我市已确权登记的国有工业用地范围内标准厂房物业分割转让、空闲未建用地分割收储及分割转让的相关条件和标准做了进一步明确,规范和完善了工业用地分割和不动产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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