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目的和必要性
为规范工业用地分割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规定,借鉴厦门等城市的先进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局与工信局牵头制定了《莆田市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对我市已确权登记的国有工业用地范围内标准厂房物业分割转让、空闲未建用地分割收储及分割转让的相关条件和标准做了进一步明确。经摸底,全市低效工业用地有17宗1006亩,如按10%用地面积符合分割要求的,提高土地利用率,每亩按20万交纳出让金,将产生2000万财政收入。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政〔2022〕19号);
(四)《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深入推进开发区改革创新强化新形势下招商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莆政办规〔2024〕4号)。
三、起草过程
(一)我局于2025年3月5日至2025年3月7日期间发函征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生态局、住建局、招商服务中心等单位,及各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我局相关科室意见,均未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2025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12日期间通过市自然资源局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均未收到相关意见或建议。
(二)2025年3月15日,文件送审稿报我局综合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该文件无违反《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闽司〔2021〕172号)等问题,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相关规定问题。2025年3月31日经我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形成《莆田市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莆田市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已确权登记的国有工业用地范围内标准厂房物业分割转让、空闲未建用地分割收储及分割转让(涉及闲置土地的应先依法依规处理)。
(二)分割标准:以标准厂房出让的工业物业,可按幢或层分割为可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不含公摊)。分割转让后原土地使用权人自留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
(三)配建设施分割: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可按比例随产业用房以幢或层为基本单位进行分割转让,并与产业用房办理整体产权,不得单独分割转让。用地范围内的道路、绿地、配套车位、其他公共场所和物业服务用房(含配电房、消防设备用房等)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需共同使用的水泵房等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三)低效用地分割: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工业用地,经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的,允许结合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分割转让。低效工业用地范围内空闲未建土地面积20亩及以上,或者小于20亩,可与周边未利用地连片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由政府收回收储。
(四)低效用地转让: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进行分割转让的,转让面积不得小于20亩(含20亩),土地使用权价格低于现行基准地价80%的,属地园区管理机构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低效工业用地分割转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五)强化监管: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与转让对象按规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未转让部分用地仍处于监管协议考核期内的,应当由原土地权利人与园区管理机构签订补充《履约监管协议》。完成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10年内原则上不得再次分割转让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