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有效应对矿产资源管理新问题的实际举措。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建设项目涉及多余砂石土资源处置工作越来越多,国家、省相继下发相关文件通知,特别是近期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对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资源处置工作要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有偿化处置。为此,我局牵头十二部门起草该《通知》,是全面落实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有效应对当前矿产资源管理面临新问题,规范好处置工作的实际举措,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有效规范多余砂石土处置方法的迫切需求。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处置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多余砂石土的具体操作细则,尚未规范处置工作对接承办部门、处置流程和监管要求,导致可能出现处置不规范和监管不到位问题,造成国有砂石土资源流失。
二、起草的依据
起草本《通知》主要依据有:
1.《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2.《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38号)。
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闽自然资发〔2020〕81号)。
4.《莆田市发改委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莆田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发改〔2021〕42号)。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包括处置范围、处置主体、处置程序、处置要求、监管职责和其他说明等6个部分内容。
(一)明确处置范围。主要从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多余砂石土界定范围、起算标准和禁止的范围等三个方面进行概括和明确。其中我局参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的通知》要求,结合效益产出与成本支出相匹配的原则,拟定了5万立方米作为起算标准。
(二)明确处置主体。主要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处置的主体是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项目所在地的区域管理机构(区属国企、园区、开发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为承办单位,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闽自然资发〔2019〕138号文件第一点第二款规定)。
(三)明确处置程序。主要明确处置前、中、后环节需要办理事项,即编制方案内容、有偿处置办法、规范收益管理和抄送备案等内容。
(四)明确处置要求。主要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竞得人处置过程的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要求和查处违规处置等。
(五)明确职责分工。主要明确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研究制定处置方案时,要明确相关部门监管指导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属地领导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属地相关部门落实处置过程的监管职责,指导承办单位依照方案组织处置工作。
(六)其他补充说明。主要说明起草本通知的主要依据,明确已处置项目的后期监管办法,同时对大型建设项目、跨区项目的处置办法等方面进行说明。
四、关键词诠释
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多余砂石土:是指依法批准的铁路、公路、隧道、管道、水渠、码头等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工程、已批准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已完成用地报批手续且拟出让(划拨)地块、收储地块和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等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要求,在建设施工期内或供地前,因项目建设需要在本项目批准用地(用海)红线范围内进行开挖山体、掘进、平整和削坡减荷、疏浚清淤等行为而产生的砂石土,除本工程项目建设自用(仅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土资源量,在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中应予明确)外,需运出批准用地(用海)范围的多余砂(海砂)、石、土等资源。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