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耕作层土壤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做好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再利用是落实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重要方式。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2022年1月27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10号)规定,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质量等别8等及以上优质耕地的,原则上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各市、县(区)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为指导全市各地有序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我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
充分利用建设占用耕作层土壤,特别是平原地区的优质土壤资源,提升耕地建设质量,保障完成年度补充耕地各项任务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三、工作进展
各县区结合要素保障工作,梳理年度促开工等建设占用耕地项目,以及补充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土壤利用项目,分析年度耕作层土壤供需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年度补充耕地实施方案。年末工作成效列入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四、范围期限
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等别8等及以上优质耕地的,原则上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各自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质量等别8等以下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鼓励对符合农业种植条件的土壤开展剥离再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优先用于各类补充耕地、土壤改良提升耕地质量的项目,以及生态修复、复耕等利用所需。
五、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实施范围和责任主体、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实施范围。全市各县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将所占符合要求的耕地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利用或存储。
(二)责任主体。根据闽自然资发〔2022〕10号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负总责;建设用地单位是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运输至存储点或利用点。为提高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效率,减少监管成本,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依法依规委托相关部门、国有企业统一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保护。从存储点将耕作层土壤运输至利用点由耕作层土壤利用单位负责。建设用地单位也可选择与政府委托的统一实施单位协商,由其代为实施。按照“谁建设,谁实施”的原则,将土壤剥离实施方案的要点纳入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后,由中标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剥离。县区政府供地的其他类型项目参照执行,在供地阶段落实土壤剥离工作。
(三)工作要求。一是统筹计划,统一编制审查,优先保障全域整治需求。各县区要结合要素保障工作,梳理年度促开工等建设占用耕地项目,以及补充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土壤利用项目,分析年度耕作层土壤供需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各县区应按设计规范一次性编制、审查一定区域的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利用方案),逐步实现统一编制、审查、监理,分块施工验收的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成效。兴化平原范围内因建设占用而剥离的耕作层土壤,除用于所在辖区年度所需外,应优先用于木兰溪南岸全域土地整治使用。二是充分利用,规范设计施工,避免优质土壤资源损失。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要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厚度一般在20-30cm为宜,平原地区可按设计规范剥离犁底层和心土层,用于绿化、覆土前的填土、沿海土壤稀缺地区的复垦等土壤利用需要。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监管,防止深挖、乱挖破坏耕作层土壤行为。对施工质量问题及时予以制止,施工单位违规操作造成土石混杂、耕作层土壤资源损失的,要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一定年限内的土壤剥离施工资格。三是建立机构,鼓励村居参与,简明有效管理土壤存储。各县区应建立健全简明有效的存储点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做好存储点的选择、布局,,尽量选择裸地、空闲地,优先从已批存量建设用地中选取。鼓励所在地村居积极参与存储点设施维护、沿线交通安全管理,特别是人流量密集路段的运输安全,完善存储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存放的土壤流失。存储点内的土壤应按设计分类分期分段存储,同时做好肥力和水土保持、扬尘防治等防护措施。
(四)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等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加强分工协作,增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合力。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市、县(区)可根据各自情况,进一步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二是强化激励机制,规定了激励措施。三是加强实施监管,提出了监管要求。
六、关键词诠释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是指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将所占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直接运输到利用点进行覆土,或先运输到指定场地存储,再运至利用点进行覆土,用于补充耕地、耕地提质改造或生态修复等。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科 联系电话:0594-2690524
八、延伸解读
(一)实施范围方面。为保障沿海和山区等地方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对覆土的需求,实施意见也鼓励各县区结合地块土壤实际情况,开展质量等别8等以下耕地耕作层土壤和符合农业种植条件的土壤实施剥离再利用工作。
(二)提高工作成效方面。为提高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效率,减少具体建设用地履行实施步骤的重复耗时,保障土地要素及时供给,参照园区的污染评价、地灾评估的工作方式,实施意见提出各县区应按设计规范一次性编制、审查一定区域的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利用方案),明确不同地块的土壤类型剥离范围、剥离厚度、利用区域、存储点设置等,由土壤剥离实施单位(利用单位)按照审查通过的方案实施具体建设用地的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再利用,分地块申请验收,逐步实现统一编制、审查、监理,分块施工验收的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成效。
(三)为方便存储点管理单位或土壤利用单位出具耕作层土壤签收证明,实施意见在细节上提出各地可采用标准型号卡车为基础,建立简明有效地土壤接收、运出土方量测算体系,便于各方在同一标准基础上及时准确便捷的结算进出场土壤土方量,出具签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