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减证便民”,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我局草拟了《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切实减少繁琐证明,使办证办事更加方便,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自2016年1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布,取消继承登记强制公证以来,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逐步开展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但在办理过程中,受地域、历史等因素影响,如何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往往成为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难点”、“堵点”,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莆田市自然资源局汲取上海、福州、厦门、无锡等城市的经验做法,制定了本《通知》。
二、主要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莆田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司〔2020〕84号)等文件起草。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含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办理流程以及违诺责任等三部分内容,并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撤回承诺申请书》、《撤回承诺申请书》格式样本。
《通知》明确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九类证明事项,分别是:
(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或遗赠-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其父母的死亡证明可采取承诺制。
(二)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户籍证明上反映(外)祖父母和孙辈的关系,(外)祖父母和父(母)辈的关系证明,但申请人无法获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可采取承诺制。
(三)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被继承人及其配偶未领取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户籍证明反映夫妻关系但申请人无法获取结婚时间的可采取承诺制。
(四)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含)80周岁,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未婚且无子女证明的可采取承诺制。
(五)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未能提交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采取承诺制,在询问记录中声明遗失。
(六)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申请人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件类型与不动产产权档案(不动产登记簿)中留存的信息不一致,但姓名、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一致,能够判断为同一人的可采取承诺制。
(七)对于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已被拆除,登记申请人无法提供房屋已被拆除的相关证明文件,可以出具房屋已被拆除的承诺来替代相关证明文件,用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不动产灭失)。
(八)被拆迁房屋原权属来源清楚,但业主已死亡,暂时不能办理继承,申请人(继承人或原代理人或持证人)代为申请,按原业主作为权属人登记,可以在出具具结保证书后代为办理。
(九)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历史遗留房屋)业务时,申请人能提供解放初期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但因年代久远无法核对档案辨别真伪,可由申请人承诺其真实性,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通知》同时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办理流程及惩戒措施做出明确规定,通过细化审查要点、强化案件抽检、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以及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和降低登记风险。
四、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2年3月8日开始施行。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确权登记科
联系电话:0594—265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