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自然资罚〔202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福建国投港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34AFMH0E
住 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东梅路603号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对你公司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未取得采矿许可,在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新建铁路福州至厦门铁路站前工程施工FX-4标段西牛山隧改基项目配套的临时用地(位于秀屿区笏石镇梅山村西牛山处)挖取土石方。临时用地地块已开采矿产资源总量(土方及石方)为56.27万m³。其中土方量50.89万m³;建筑用花岗岩矿(石方)5.38万m³。经评估,已开挖土石方单价分别为土方0.68 元/m³共计346052元;石方1 元/m³共计53800元,总计399852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2.政府及部门会议纪要、批复文件、临时用地许可证等资料复印校对件;
3.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校对件;
4.《土石方购销合同》《土方购销合同》复印校对件;
5.《临时用地已开挖土石方量技术鉴定报告》《价格评估意见书》《情况说明》等。
我局已于2024年6月28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1〕81号)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你公司在临时用地上已挖取利用的土石方违法所得数额399852元,并处违法所得20%罚款计79970元的罚款,处罚金额共计47982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到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将上述罚没款全额上缴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嘉飞
电 话:13808562912
地 址: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998号市政府南广场C幢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