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 身份证号码:350301************
地 址: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
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12月2日起,在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后海垦区内,因所实施的“后海滞洪区”项目存在“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上行为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海域使用权证书》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一万元(¥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单位开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莆田市农业银行城厢支行市府分理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莆田市司法局,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学园中街95号);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厦门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