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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自然海行罚﹝2024﹞003号

2024-05-22 14:48 来源: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字号: T | T

 

当事人:江苏邦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身份证号码:******************

地  址: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上塘镇****************

经查,公司2023年11月3日起,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兴化湾西北侧海域未经批准进行光伏发电场区外的“场内道路”建设(违法用海面积为1.2091公顷,其中:1.未经批准进行填海活动的面积为1.1653公顷;2.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面积为0.0438公顷。)的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以上行为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测量(鉴定)报告》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及四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公司作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2.恢复海域原状;3.处罚款叁拾壹万陆仟壹佰壹拾捌元整(¥316118)行政处罚

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单位开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莆田市农业银行城厢支行市府分理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莆田市司法局,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学园中街95号);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厦门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〇二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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