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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自然海行罚﹝2024﹞002号

2024-03-20 17:21 来源: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字号: T | T

 当事人: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经查,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起在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南侧海域进行莆田云万风电场项目工程建设及于2011年6月起在北岸经济开发区忠门镇东侧海域进行莆田忠门风电场项目工程建设你公司所实施的莆田云万风电场项目、莆田忠门风电场项目中部分风机机组及海底电缆存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总面积为3.4065公顷,具体为:1.莆田忠门风电场项目的“海底电缆管道用海”面积为0.3287公顷,“非透水构筑物用海”面积为1.6658公顷。2.莆田云万风电场项目的“海底电缆管道用海”面积为0.0903公顷,“非透水构筑物用海”面积为1.3217公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行为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测量(鉴定)报告》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及《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壹万壹仟肆佰零壹元捌角玖分(¥6511401.89)”的行政处罚,具体行政处罚为:1.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进行莆田忠门风电场项目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柒拾玖万壹仟叁佰壹拾元玖角柒分(¥3791310.97);2.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进行莆田云万风电场项目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贰万零玖拾元玖角贰分(¥2720090.92)

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单位开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莆田市农业银行城厢支行市府分理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莆田市司法局,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学园中街95号);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厦门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〇二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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