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10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序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 | 违法主体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途径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本单位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
1 |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 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英田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林东曦 | 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民俗文化活动中心、实施土地硬化等占地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土地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1163.86平方米的行为;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以上占用675.61平方米的建筑物和488.25平方米的其他设施:3.依法处以占用1163.86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183.2平方米土地每平方400元罚款,计73280元人民币。占用耕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980.6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罚款,计196132元人民币,罚款金额共计269412元人民币。 |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2023-05号 | 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2 公示截止期:2024/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