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福建省三川海上风电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进行莆田石城海上风电场项目海缆工程建设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莆自然海行罚﹝2023﹞0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自然海行罚﹝2023﹞002号
当事人:福建省三川海上风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身份证号码:*******************
地 址:莆田市秀屿区****************
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6月8日起,因未经批准进行莆田石城海上风电场项目海缆工程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行为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测量(鉴定)报告》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
2.恢复海域原状;
3.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陆万肆仟壹佰壹拾伍元叁角贰分(¥1864115.32)。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单位开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莆田市农业银行城厢支行市府分理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莆田市司法局,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学园中街95号);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厦门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海域海岛行政处罚(理)专用章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