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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救济渠道

2021-12-31 17:35 来源: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字号: T | 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相关当事人对我局作出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权利和救济途径:

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我局的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救济途径

1.拨打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594-2823686。

办理机构:莆田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督科;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998号C栋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及其他事项”、《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莆政〔2021〕3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及其他事项。 ”等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莆田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直接向福建省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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