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莆田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进行填海活动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自然海行罚﹝2022﹞0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自然海行罚﹝2022﹞001号
当事人:莆田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 身份证号码:******************
地 址: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
经查,你公司于2017年5月13日起,在北岸经济开发区忠门镇沁头村西南侧海域,因未经批准进行填海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行为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测量报告》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
2.恢复海域原状;
3.罚款人民币陆拾玖万玖仟零柒拾柒元玖角叁分(¥699077.93)。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城厢支行市府分理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海域海岛行政处罚(理)专用章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