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共莆田市委办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结合莆田市自然资源局“三定”规定,形成了莆田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开。
一、负责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按照统一自然资源分类标准依法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部署和工作要求,序时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统一登记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土地使用标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限制用地目录》、《禁止用地目录》的规定,对列入《限制用地目录》和《禁止用地目录》的项目不予供地。严格落实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防控要求,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供地,从源头上防止污染用地的发生。
二、负责组织编制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合理规划布局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办理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实行部门并联审批审批,依托莆田市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部门之间实现成果共享。
三、负责组织编制市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指导各县区(管委会)谋划储备重大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向上申报争取资金支持。指导各县区(管委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有关生态修复工程;组织开展土地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工作。指导各县区(管委会)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负责自然资源领域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四、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严格开展县区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组织开展土地整治补充耕地。
五、负责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对《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进行更新。对列入名录内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禁止开发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列入名录内的地块不规划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地块,不予办理规划选址、供地。加强已收储土地的管护,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六、负责严格落实《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坚持合理开发保护原则,实行全市矿山开发数量调控,严格控制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指导各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规做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指导各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导持证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实行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式开采。
七、负责指导各县区(管委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及时关注各县区(管委会)上报的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灾险情,督促指导属地落实防范措施。
八、负责按照生态红线、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要求,初审审核海域、海岛开发利用(用海审批)申请;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省下达指标。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