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投港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延期6天缴纳行政处罚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决定如下:对福建国投港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加处罚款人民币捌万陆仟叁佰陆拾柒元玖角陆分。福建国投港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加处罚款上缴财政国库。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你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加处罚款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加处罚款决定书》(莆自然资加罚字〔2025〕1号)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