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7日
莆田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坚持以“提质增效”为导向,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全方位推进绿色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重要论述,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按照“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原则,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为主线,以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提高用地审批服务监管效能为目标,开展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促进工业项目早开工、早落地、早达产,进一步助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以“亩均论英雄”为导向,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22〕45号)要求,建立我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及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深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明确工业项目建设各类管控要求,激发园区发展新动力,实行“企业承诺+信用评价+数据应用”的工作机制,有效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及创新升级,争取实现“交地即开工”目标。
三、“标准地”内涵和适用范围
“标准地”是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准入标准,完成区域评估并明确规划条件、建设要求、项目效益等指标体系要求,且地块周边道路、水、电等外部条件成熟,达到“净地”出让标准,可高效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的项目用地。“标准地”出让适用于我市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范围内新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坚持典型带动、示范引领,2023年先行在涵江高新区、华林开发区、荔城开发区实施,探索完善相关制度,并逐步扩大到其他区域。其他工业项目用地可参照执行。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配置。
(二)坚持改革降成本。
(三)坚持“亩均论英雄”。
(四)坚持全过程监管。
五、工作内容
工业用地“标准地”的全流程及监管分为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监督管理等六个主要环节。
(一)出让前准备
1.开展区域评估。
2.地块前期开发。
3.确定地块指标。
(二)按标出让
1.土地出让。
2.协议签订。
3.权证办理。
(三)审批服务
1.按照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跑一次”要求,各地发改部门牵头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加大力度推行服务项目前期工作代办制。
2.以“标准地”方式取得的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以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管理。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的,有权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企业在竣工验收前补齐相关审批手续,加速项目开工落地。
(四)按标施建
1.“标准地”项目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企业开工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2.项目开工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反承诺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3.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
(五)对标验收
1.住建部门牵头对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标准地”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监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核验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2.“标准地”项目属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园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发改、工信、税务、统计、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共同对“标准地”项目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工业产值等指标达产核实验收,并出具达产核实意见书。企业在初始运行期届满30日内,应提出达产核实书面申请;若在初始运行期内,企业满足达产核实要求的,可提前提出达产核实申请,初始运行期时限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行业情况在履约监管协议中约定。未通过核实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1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标准的,达产核实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直至出让人收回全部用地。
(六)全过程监督管理
市“标准地”局际联席会议按照“谁主管、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完善“标准地”约定指标履约情况和法定监管事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核实、生产运行等四个阶段的监督检查、验收评价机制,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明确具体指标监督管理的对口部门。项目建成投产后,各相关部门要及时跟踪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应指标的履约情况,负责做好相关数据收集和监管评价。
市发改委牵头做好企业信用评价,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配合做好企业征信查询工作,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相关指标履约监管进行跟踪指导,并将履约监管情况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工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莆田市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职责要求,对亩均工业产值、单位能耗指标、税收达产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工业用地出让管理,落实“标准地”要求,实现净地出让,并对容积率指标履约监管进行跟踪指导;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项目排放指标履约监管进行跟踪指导;市招商服务中心在工业项目招商中要把“标准地”改革相关内容纳入推介内容;属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工业用地“标准地”的管理主体,作为签订“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方,负责督促企业履行协议,对没有兑现协议约定的事项,严格依法依规落实违约责任。
六、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
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业用地“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政策的重要参考,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依法依规联合惩戒。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强改革协同。
(三)加强考核评估。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