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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司法局 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公证”一件事改革的通知

2022-06-10 15:19 来源: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字号: T | T

  

自然资〔20221

  

莆田市自然资源 莆田市司法局

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公证一件事改革的通知

 

各县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分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现就推进“不动产登记+公证”一件事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一趟不用跑”改革,建立“不动产登记+公证”共享协作机制,实现涉公证不动产登记“一窗办、全网办、无纸化”,持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

(一)延伸不动产登记受理端口。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公证机构要依托福建省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平台,实现各自信息系统平台之间业务协同对接。

(二)明确办理情形当事人因继承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以在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的同时,同步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通过设立在公证机构不动产登记受理端口提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1.建立协同合作机制。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协同合作机制,推进公证机构全面参与提供服务。可结合当地实际与公证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协同办理的业务内容、证书发放和领取、费用收取方式、登记材料形式、审查边界、办理时限等双方职责分工及权利义务。

2.公证机构收集材料。当事人在公证机构办理涉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公证时,可以同步申请不动产登记。公证机构按照公证和不动产登记申请要求,一次性收齐公证和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验证当事人身份,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公证机构已经按不动产登记要求收齐材料和制作询问笔录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无需重复收取和制作。以上材料除询问笔录和文书要以电子文书的形式报送,特殊情形确实无法归集或收取电子材料的,可以收取纸质材料。公证机构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委托提供登记辅助服务的,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规程要求,完成协助调查、审查等事务。公证机构通过福建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平台即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送不动产登记相关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公证机构可采取互设“不动产登记+公证”联办窗口等方式,先行开展线下业务联办过渡。

3.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收到公证机构送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件。审查受理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公证机构和当事人。正式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核、登簿、缮证等工作,办理结果以数据共享方式及时反馈给公证机构。

4.证书发放、登记费用及档案移交等后续管理工作。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邮寄送达或赴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移交和登记费用收取方式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公证机构共同协商明确。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定责任部门及联系人,建立常态联络和定期沟通相结合的协调机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不动产登记机构、公证机构要细化工作方案,制定工作落实期限、工作制度工作流程,提升协作层次,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公证”一件事改革。

(二)强化责任落实。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责,压实责任主体,强化管理,依法依规做好“一件事”改革工作公证机构应当指派素质高、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收集等工作,并对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的一致性负责。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做好相关登记受理审核登簿、业务指导及人员培训等工作,要积极沟通财政部门,落实“政府购买服务”专项经费。

(三)强化信息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公证机构要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做好信息平台改造对接和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系统运行畅通,数据享及时。双方信息共享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任意查询、不得私自查询、不得泄露信息、不得篡改信息、不得私自收集和存储信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司法局

  

                               2022年527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2年5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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