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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 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 再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2-04-28 17:11 字号: T | T

 

 

莆自然资〔2022〕139号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

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

再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的《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10号)要求,充分利用建设占用耕作层土壤,特别是平原地区的优质土壤资源,提升耕地建设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我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责任主体

(一)实施范围。在非农业建设项目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质量等别8等及以上耕地,特别是平原地区的优质耕地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外,各地可结合具体地块耕作层土壤资源、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等土壤再利用实际情况,开展质量等别8等以下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鼓励对符合农业种植条件的土壤开展剥离再利用,完成情况可计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成效。对兴化平原和东西乡平原范围内的建设占用优质土壤应做到应剥尽剥。对涉及污染土壤及周边建设占用耕地,经调查符合安全利用条件的土壤纳入实施范围,不符合安全利用条件的土壤,按规定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平原地区的耕作层土壤应优先用于各类补充耕地、土壤改良提升耕地质量的项目,以及生态修复、复耕等利用所需。对平原地区剥离的犁底层和心土层土壤、两年到期的耕作层土壤,以及其他地区的剥离土壤,可根据其他土壤利用项目已报备的土壤利用方案统筹安排。从存储点将耕作层土壤运输至利用点,由耕作层土壤利用单位负责,运输、覆土费用纳入利用耕作层土壤项目投资成本;由政府统一组织提供给农民用于耕地质量提升等用途的,运输、覆土费用由县级财政安排。

(二)责任主体。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增强建设占用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合力,组织做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按照“谁建设,谁实施”的要求,建设用地单位应按实施步骤组织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相关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成本,也可选择与政府委托的统一实施单位协商,由其代为实施,县级财政在安排剥离、运输费用时,按规定予以相应调整。

各县区要按照先剥离验收,再平整土地的原则,优先落实新增建设用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存储,防止耕地资源流失。本实施意见印发后,区政府上报的经营性土地出让方案须包括应实施剥离的范围、土壤厚度、存储或再利用方式、运输路线和距离等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土地出让后,由中标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剥离,经验收通过后方可进场平整土地;其他类型项目参照执行,在供地阶段落实土壤剥离工作;条件成熟的,土壤剥离工作应在征地阶段完成。对存量建设用地符合土壤剥离条件的,要逐一明确实施主体。对闲置土地,要结合处置计划和土壤现状,对符合土壤剥离条件的,原则上应在土壤剥离验收后,再准予施工。对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新增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要有耕作层土壤剥离内容,相关费用纳入项目投资预算;已立项的,由建设单位按程序追加建设投资预算。

二、工作要求

(一)统筹计划,统一编制审查,优先保障全域整治需求。各县区要结合要素保障工作,梳理年度促开工等建设占用耕地项目,以及补充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土壤利用项目,分析年度耕作层土壤供需情况,按照同步优先、近距对点原则,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年度补充耕地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市府办。

为提高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效率,减少具体建设用地履行实施步骤的重复耗时,各县区应逐步实现统一编制、审查、监理,分块施工、验收的工作方式,按规范一次性编制、审查一定区域的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利用方案,明确不同地块的土壤类型剥离范围、剥离厚度、利用区域、存储点设置等,由土壤剥离实施单位、利用单位按照审查通过的方案实施具体建设用地的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再利用,分地块申请验收,提高工作成效。对实施过程中需变更部分方案设计的,按原程序报县(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审查。

兴化平原范围内因建设占用而剥离的耕作层土壤,除用于所在辖区年度补充耕地、提质改造等用途外,应优先用于木兰溪南岸全域土地整治使用。荔城区要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为平台,以便捷客土运输、存储为目标,主动与周边地区统筹协调存储点布局,建立跨区协调机制,保障试点项目对耕作层土壤的需求。

(二)充分利用,规范设计施工,避免优质土壤资源损失。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要按照《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1048-2016)、《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项目设计规范》(DB35/T1762-2018)进行设计。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厚度一般在20-30cm为宜,对特定区域的优质土壤,要根据土壤肥力,最大限度的设计、实施土壤剥离。平原地区可按设计规范剥离犁底层和心土层,用于绿化、覆土前的填土、沿海土壤稀缺地区的复垦等土壤利用需要。不同类别耕作层土壤应分别剥离、运输、存储。

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土壤剥离方案实施,施工单位按设计方案规范操作,做到耕作层土壤应剥尽剥。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监管,防止深挖、乱挖破坏耕作层土壤行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委托统一实施的,按程序择优挑选监理、测量机构对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的各具体土壤剥离工程统一实施工程质量监理、工程测量等;对施工质量问题及时予以制止,施工单位违规操作造成土石混杂、耕作层土壤资源损失的,要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一定年限内的土壤剥离施工资格。

(三)建立机构,鼓励村居参与,简明有效管理土壤存储。各县区应建立健全简明有效的存储点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人员、经费保障。要做好存储点的选择、布局,一般应在交通便利、无污染、排水条件好的地方,尽量选择裸地、空闲地,优先从已批存量建设用地中选取。对存储点与剥离点或利用点运距超过10公里的,超过部分的运输费用,由剥离或利用所在地县级财政安排。鼓励所在地村居积极参与存储点设施维护、沿线交通安全管理,特别是人流量密集路段的运输安全,完善存储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存放的土壤流失。

存储点内的土壤应按设计方案规范分类堆放,同一类别土壤要分期分段存储,同时做好肥力和水土保持、扬尘防治等防护措施。可采用各型号卡车为基础建立土壤接收、运出土方量测算体系,便于剥离、存储、利用各方在同一标准基础上及时准确便捷的结算进出场土壤土方量,出具签收证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跨区协商机制。按照省通知规定,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监管;农业农村部门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实施监管,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利用进行技术指导;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和工作经费保障;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负责保障耕作层土壤运输。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做好相关群众工作。各县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标准,压实责任,做好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跨部门协商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跨县区运输的,由县区部门间协调对接,协商不成的,报事项所属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健全激励机制,探索土壤利用方式。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较好的地区,市级在安排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农业建设资金方面予以倾斜,在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方面予以支持,在年度相关考核评价方面予以加分奖励。县区应加强政策引导,提高各部门、乡镇、村居等各界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认识,调动各方积极性,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从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

鼓励县区探索社会资本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探索对到期或超期未能合理利用的土壤,通过有偿转让用于除补充耕地、提质改造、生态修复、复耕等用途以外的再利用办法。

(三)加强实施监管,党政同责落实考核。各县区要完善耕地保护,特别是耕作层土壤保护的监管措施,防止借耕作层土壤剥离之名,违法违规在耕地上实施取土,擅自转让、转售等破坏耕作层土壤行为。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情况,作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并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组织、指导和监管,对实施不到位的项目,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每年结合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辖区乡镇政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情况开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级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抽查。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8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2年4月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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