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莆田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联系方式:0594-2769766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 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1 |
杨金芳 |
农村 宅基地 |
常太镇长基村樟林37号 |
荔集建()字第23338号 |
杨聪源 |
登记机构:莆田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