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目的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规定,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牵头制定了《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强化开发建设履约监管、规范产权管理、规范工业用地退出管理等工作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莆政办规〔2023〕7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政〔2022〕19号)
(六)《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深入推进开发区改革创新强化新形势下招商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莆政办规〔2024〕4号)。
三、起草过程
(一)我局于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19日期间发函征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生态局、住建局、招商服务中心等单位,及各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我局相关科室意见。共有4家单位提出11条修改意见,其余单位无修改意见。经过认真研究,在11条修改意见中,已予以采纳(含部分采纳)。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3月27日期间通过市自然资源局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均未收到相关意见或建议。
(二)2025年3月27日,文件送审稿报我局综合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该文件无违反《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闽司〔2021〕172号)等问题,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相关规定问题。2025年3月31日经我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形成《莆田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莆田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实施办法》主要由准入条件、规划与出让、产权管理、履约管理、退出机制等五个方面构成,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准入条件。项目主导产业明确且符合本地产业定位,符合本地环保、安全生产、能耗等相关规定,承诺亩均财政贡献、投资强度等各项经济指标达到一定标准,新型产业用地(M0)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或者属于《福建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等其他政策支持明确优先发展的产业。准入由属地开发区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以及县(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收集线索项目并报县(区、管委会)招商部门,招商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发改、工信等部门进行审查认定,履行招商程序。审查通过后,由招商部门与预申请单位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协议》
(二)规划与出让。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规范土地用途、出让方式、出让年限、容积率、报批方式、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前,《履约监管协议》作为土地出让文件的附件。竞得人在竞得土地后,要与属地开发区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并据此与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产权管理。已经竣工验收并完成初始登记确权发证且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0000平方米的新型产业用地(M0),为改造提升产业,引进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经县(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允许分栋或分层分割转让。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最小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可按比例随产业用房以幢或层为基本单位进行分割转让,并与产业用房办理整体产权,不得单独分割转让。同时企业自持产权面积不得低于计容建筑面积的30%。自持建筑中,符合条件的报《履约监管协议》甲方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转让,企业受让后完成连续5年税收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证(前三个考核年度,税收含建设期固定投资增值税进项抵扣)。符合分割转让条件的工业用房、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依据规划核准文件,以房屋不动产单元进行不动产登记和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履约管理。属地开发区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以及县(区、管委会)发改、商务、自然资源、工信、住建等部门按照《莆田市完善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办法》对新型产业用地(M0)进行全周期监管。
(五)退出机制。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时应明确合同解除与土地收回约定条款,对于未达到《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条件的,属地开发区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有权单方解除《履约监管协议》。 在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属地开发区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与用地单位解除《履约监管协议》后,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可据此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县(区)政府(管委会)依规收回土地使用权。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