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通告
不动产(2023)第J001号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2021)闽0304民初61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闽0304执958号等将被执人莆田市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荔城区拱辰街道拱辰居委会延寿路与下店路交叉口东南侧(权证号:莆国用[2008]第N2008270号、莆国用[2008]第N200827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L201310423号《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动产转让给申请人张亮洪,申请人张亮洪于2023年01月20日持上述法律文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经核该宗地土地面积37694.33平方米,申请人张亮洪应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共为3.39平方米。因被执行人拒不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该登记,现依上述法律文书予以相应核减该权证对应的涉案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面积3.39平方米。
凡单位或个人有异议者,请自本通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函告我局。逾期无异议者,我局将按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法律文书内容给予办理该宗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土地分摊)手续。
公告单位:莆田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2023年01月20日
附表
|
申请人 |
坐落 |
权证号 |
土地分摊面积 |
用途 |
1 |
张亮洪 |
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延寿北街356号15号楼地下156号 |
L201310423 |
3.39 |
车位 |